2025年,意大利奢侈品牌范思哲将福建莆田“美杜莎”男装品牌告上法庭,理由是商标侵权。
“美杜莎旗舰店”,在天猫平台有1.3万粉丝。店铺里主要出售男装,不少衣服上都印有一个醒目的女性头像图标,乍看一眼,和范思哲的男装很相似。
范思哲将这家店铺的生产企业莆田市优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蔻公司”)及另外三家相关企业告上法庭,认为这四家公司侵害了范思哲的注册商标。2026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四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并下架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8月13日,优蔻公司授权的宣传人员陈先生联系潇湘晨报·晨视频,表示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理由是:“美杜莎品牌的图标是东方女性,是源于公司创始人对东方美学的思考,而范思哲Logo为蛇发女妖”,“公司曾获得外观专利证书”。目前,优蔻公司正在进行上诉。
商标近似但不完全相同,是否侵权?获得了专利证书是否就意味着不构成商标侵权?

△美杜莎男装(左)与范思哲男装的广告图
范思哲母公司起诉国内四家公司商标侵权
范思哲是一家成立于1978年的意大利奢侈品牌,其品牌标识是希腊神话中蛇妖美杜莎的形象。
“美杜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服装上也有一个醒目的女性头像标识,乍看一眼和范思哲的Logo相似,仔细看存在差别:两者的女性形象都是简笔画的女性头像,但女性头像的头发和面部细节有所差异。
2025年,范思哲品牌母公司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范思哲母公司”)将莆田市优蔻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铭融善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航卓服饰有限公司、珠海市洋米兰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责令四家公司停止侵害范思哲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下架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范思哲母公司认为,优蔻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各个平台开设的“美杜莎旗舰店”等网店,推广宣传、销售侵犯范思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在商品页面及侵权产品上均使用了与范思哲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并使用在服装上,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容易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来自同一主体,或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以至于产生混淆误认”。

△范思哲母公司购买的美杜莎男装,收到的T恤和包装袋上均有头像标识。
此外,因被告四公司通力合作,又为关联主体,因此范思哲母公司认为四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公司称自己所用的图标为“东方女性”而非“蛇发女妖”
对于范思哲母公司的指控,优蔻公司辩称,其销售商品使用的标识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优蔻公司称,该公司使用的图形表示是源于公司创始人对东方美学的深度思考,“以中国男性视角下对女性美的独特理解为出发点,选取中国古代传统女性头戴树叶编织花圈的形象作为原型,巧妙融入中国长城纹路这一标志性元素,以其勾勒外围圆圈,既呼应文化根脉,又形成独特视觉框架”“标识主体聚焦于正脸微侧的柔和东方美人的神韵呈现——双眼灵动,尽显女性魅力,双肩垂落的长发与环绕头部的树叶装饰相映成趣”。

△美杜莎品牌使用的图标。
优蔻公司认为,自己所使用的图形标识中,是东方女性,披肩长发,树叶编织花圈围绕头部,面带微笑;而范思哲的Logo为蛇发女妖头像,发丝扭曲、缠绕,与优蔻公司柔和的东方美人形象形成鲜明对比。且范思哲美杜莎标志是美杜莎头像搭配品牌名“VERSACE”,而优蔻公司的品牌是M开头。
记者注意到,目前天猫、京东等平台“美杜莎旗舰店”还在正常销售。但男装T恤中,胸前印有醒目大图标的款式显示缺货,有胸印有小图标的款式则正常销售。

△美杜莎旗舰店部分款已经缺货。
被告公司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但图标未通过商标注册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判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四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与范思哲母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男士服装”为同一商品,涉案使用的标识和范思哲商标比对,人头图像基本一致,区别部分仅是头发及表情部分作出细微调整,两者在整体视觉上基本一致。法院认为,四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范思哲母公司两个注册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优蔻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包括下架网店侵权商品,删除网店侵权商品链接,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莆田市优蔻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铭融善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航卓服饰有限公司赔偿范思哲母公司70万元,珠海市洋米兰服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优蔻公司并不认可。优蔻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审判决未举证论证涉案双方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裁判结论疑似仅凭法官主观视觉认知作出,缺乏客观比对依据。”同时,优蔻公司对于案涉图标进行了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

△优蔻公司曾获得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此外,优蔻公司还表示:“案涉争议图案,仅作为服饰面料装饰、产品外观造型、包装内饰设计元素使用,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典型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看到,目前优蔻公司已经注册的36个商标,其中包括“美杜莎”,分类为服装鞋帽;Medusa,分类为服装鞋帽;美杜莎MDS,分类为服装鞋帽;还有一个圆圈形状的女士头像图案,分类为服装鞋帽,但该图标与范思哲母公司提出侵权的人头图标并不完全相同。而此案中,范思哲母公司提出异议的图标,则并未通过商标注册。

△优蔻公司在25类上申请注册头像标识,处于驳回复审中。
优蔻公司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卫衣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从外观上看,这是一件白色卫衣,前方有醒目的人头图案标识,也就是案涉图案。优蔻公司提出申请后,2023年1月,第一次审查意见认为,产品主视图部位有图案,容易与范思哲知名商标产生混淆,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设计,不予授权。但优蔻公司提出申诉后,2023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外观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
目前该案二审仍在审理之中。

△“美杜莎”卫衣已经获得外观专利。
律师:“图案存在细微差别”只是客观表象,关键要看这些差别是否足以排除消费者混淆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示范案例,破除了很多企业的认知误区,知识产权不是‘证书越多越稳’。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永远是在先权利优先、禁止混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评判侵权与否,看的是权利时间先后、保护范围边界和实际商业使用方式,而非证书数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
焦点1、涉案店铺头像和范思哲标识并不完全一样,只是相似,这种情况是否不构成商标侵权?
刘凯表示,不完全一样,并不代表不侵权。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从来不是“两个图案是否一模一样”,而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简单来说,“图案存在细微差别”只是客观表象,关键要看这些差别是否足以排除消费者混淆。
所以本案并非简单以“头像长得像”直接定侵权,而是法院综合图形主体相似度、整体视觉效果、商品类别、商标知名度、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等全部要素,作出的综合司法判断。
焦点2、优蔻公司持有涉案图案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认定不存在商标侵权?
刘凯表示,这种理解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认知误区,拥有版权、外观专利,并不当然可以对抗在先商标权、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相互独立、保护边界不同,存在明确的权利冲突规则。
二者的法律功能完全不同。著作权解决的是作品独创性、创作归属问题,保护的是美术作品本身;而商标法解决的是商业标识来源识别、消费者避免混淆的问题,规制的是市场混淆行为。因此,图案受著作权保护,完全不影响商标法对其商业使用行为的规制。
焦点3、优蔻公司抗辩称,涉案图案只是服装装饰,并非商标性使用,该抗辩是否成立?
刘凯认为,“装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在理论上是合法抗辩理由。商标法并不禁止一切图案印刷,普通装饰性图案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使用。比如衣物上的普通山水、花卉、卡通图案,消费者只会将其理解为设计装饰元素,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品牌、区分来源的标识,这类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判断核心不在于商家如何自述定性,而在于图案在实际商业场景中客观承担的功能:是单纯装饰美化,还是起到了识别品牌、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结合本案全部事实,该抗辩成立空间小。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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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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