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网红偷税被查,网络主播应如何缴纳个税?

最近又有网红主播被查:



其实从2021年薇娅事件开始,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的监管从 “事后查处” 转向 “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严查”,八部门联合治税,加上电商平台报送新规的落地,主播的每一笔收入、每一次提现、每一笔收款,可以说再也没有 “隐形收入” 可言。


一边是国家对新业态的扶持,一边是对偷税行为的零容忍;一边是主播收入形式多样、模式复杂,一边是 2025 年 10 月 1 日平台强制代扣代缴个税新规正式施行。


很多主播、MCN 机构至今都没搞明白:自己的收入到底该按工资交、劳务交,还是经营所得交?私户收款算不算收入?成立工作室就一定能少交税?平台代扣之后自己还需要申报吗?


首先先和大家明确一下,税务总局公开曝光网络主播五大偷逃税手法,这些套路在金税四期面前毫无隐蔽性,也是稽查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套路 1:隐匿收入


比如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亲属账户收取坑位费、佣金、打赏,不进入对公账户,不申报纳税;签订 “阴阳合同”,一小部分走平台,大头私下收款。


税务可以通过平台交易数据、银行流水、商家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查出来。


之前郭鑫鑫案,就是将 1500 万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仅申报 26 万,被大数据直接比对发现。


套路 2:转换收入性质


这种方式可以说是行业重灾区,很多主播之前将高税率的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最高 45%),通过空壳工作室转换为经营所得(最高 35%),滥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


这种无实质经营、无成本核算、单纯为避税设立的主体,收入性质不改变,仍按劳务报酬计税。


之前比较轰动的薇娅案,薇娅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被认定偷税,补缴巨额税款。


套路 3:拆分收入


比如将个人收入拆分到多个亲属、员工账户,或注册多家空壳主体,分散收入,降低适用税率。


现在大数据会比对资金流向、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直接合并计税。


套路 4:虚列成本


比如将个人消费(奢侈品、旅游、买房)计入工作室成本,虚开发票、白条入账,虚增成本减少利润。


这种税务会看成本凭证真实性、与经营相关性、资金回流等。


套路 5:不履行代扣 / 申报义务


比如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主播取得收入后不自行申报,误以为 “企业没扣就不用交”。


这种如果真的发生了,对企业会处应扣未扣税款 50%-3 倍罚款;主播按偷税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怎么交税。


交不交税,交多少税,取决于合作模式:


模式 1: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薪金所得


这种情况下,主播与平台 / MCN 签订劳动合同,接受考勤、排班、管理制度约束,属于公司员工,收入包括底薪、打赏、带货提成、奖金等,均属于工资薪金。


平台 / MCN 按月按“工资薪金”所得来代扣代缴,无需主播自行申报;主播只需要次年做个税的汇算清缴就行。



这种方式大家比较熟悉。


模式 2: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主播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和合作企业签劳务合同,那么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每次收入≤4000 元:减除 800 元,按 20% 预扣;


每次收入>4000 元:减除 20% 费用,按 20%-40% 三级预扣率预扣。



这种方式下,个人次年 3-6 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义务;


无社保、公积金,由主播自行缴纳。


模式2里面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为主播在平台上开一个账号,不属于某一家企业,独立为平台 / 商家提供直播、带货、推广服务,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内容,不受考勤约束,这个也属于劳务报酬。


但是这种方式交税和前面的有些变化:


2025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 年第 16 号公告,自2025 年 10 月 1 日起,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税,平台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 - 累计费用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其他扣除)×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已预缴税额


累计费用 = 累计收入 ×20%;


累计减除费用 = 5000 元 / 月 × 连续从业月份数。


举个:


某主播每月劳务报酬 10000 元,按新规计税:


累计收入 = 10000 元;


累计费用 = 10000×20%=2000 元;


累计减除费用 = 5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2000-5000=3000 元;


预扣税额 = 3000×3%=90 元。


原规则下,预扣税额 = 10000×(1-20%)×20%=1600 元,新规预缴的税变少了。


模式 3:成立工作室→个体 / 个独 / 合伙→经营所得


这种情况下,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工作室名义对外签约、收款、开票,有真实经营场所、规范账簿、成本核算,自负盈亏,属于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损失 - 6 万元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35%;


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主流)、核定征收(严格限制)。



仅注册工作室≠经营所得!无真实经营、无账簿、收支家庭混用、个人收款,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认定为劳务报酬,一样也会追缴税款 + 滞纳金 + 罚款。


模式 4:成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工资 + 分红


这种情况下,主播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经营,主播作为员工领取工资,股东领取分红。


需要交的税:


工资:按工资薪金 3%-45% 代扣代缴;


分红: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缴纳个税;


企业所得税:25%(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优惠)。


这种方式更适合规模化、团队化运营的头部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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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08

标签:科技   网络   收入   劳务   代扣代缴   所得   报酬   费用   工资   平台   套路   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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