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杰
我国矿产能源企业在参与向西开放建设、开展跨境经营过程中,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合规难题和争议处置难点?又如何通过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4月25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主办,中国矿业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支持,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承办的“向西开放:中国矿产能源争议解决研讨会”上,来自全国的200多名矿产能源企业代表、仲裁员和律师代表聚焦国内外矿业发展最新形势及中国矿产能源企业跨境投资,从立法、执法、司法、仲裁、合规等多种视角进行深入研讨,并立足新疆展望了中亚、西亚、南亚的矿产能源投资机遇与风险。

01
国内外能源资源争议矛盾日益增多
近年来,随着全球政治格局的演变,地缘政治因素对矿产能源行业的影响日益深远。在不同地区,地缘政治冲突、贸易摩擦、政策变化等不断重塑着矿产能源市场的供需关系、价格走势以及投资环境。矿产能源行业正面临着诸多新趋势,如清洁能源的崛起、传统能源的转型与低碳化发展等,这些变化不仅改变了矿产能源的生产、传输和消费方式,也给矿产能源企业的战略布局和运营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还造成了各种争议、矛盾的不断出现。
“涉矿业权案件的类型比较多且比较复杂,主要有矿业权确权、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抵押、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生态环境修复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表示。
在此背景下,探讨矿产能源行业前沿趋势并构建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保障能源安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能源地缘格局的演变,新能源矿产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焦点。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资源国内供给安全保障和国际合作。许多能源资源企业主动担当,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合作、能源资源经营贸易中开展了大量的经济活动,有力维护和保障了国家能源资源供给安全,但同时也引发了相应的国内外能源资源方面的争议、矛盾。”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车长波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的司法保障和高效快捷的仲裁调解,这也是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在乌鲁木齐召开“向西开放:中国矿产能源争议解决”论坛的深层考量。
车长波说,新疆是我国油气、煤炭、煤化工、煤电、新能源矿产和新能源及战略金属矿产的核心基地,具备储量、品位、配套、潜力四大优势,对国家能源安全、新能源产业与高端制造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同时,新疆还是连接中亚油气资源国家的桥梁纽带,是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乌鲁木齐举办论坛也是援疆支持西部大开发的自觉行动,论坛的召开一定会为广大能源资源企业依法有序运营、科学保护自身权益并实现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启迪。
据了解,近年来,矿产能源领域之所以矛盾和争议增多,除了涉矿环节多、程序复杂、风险点多等客观原因外,还与当前矿产能源价格持续走高关系密切。
自然资源部原矿业权管理司司长邓国平认为,矿业依然是这个时代最具潜力的产业。全球矿产品需求、价格、产量、贸易数据,很好佐证了这个看法。从底层逻辑来看,工业化离不开矿产资源,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矿业不是“夕阳产业”。时至今日,一些国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争夺控制更加激烈,全球能源资源供应链依然十分脆弱。再来看新能源,其产业链上中下游都高度依赖于铜、铝、锰、锂、钴、镍、稀土、石墨、高纯石英、萤石等战略性矿产。能源转型本质上是从大量消耗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向大量消耗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转变,对金属非金属矿产的需求将成倍增长。我们过去、现在、或许将来都摆脱不了对矿产资源的依赖。
“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矿产资源丰富,区位优势独特,矿业前景广阔,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法律先行、法律全程护航至关重要。”邓国平表示。

02
以国际仲裁解决矛盾争议成为重要手段
“通过国际仲裁手段解决能源资源领域矛盾争议,是支持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和路径,是对深耕西部大开发的矿业企业,对走向‘一带一路’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合作的矿业企业,对提供能源资源并保障能源资源安全的矿业企业的有力保护,对矿业企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保驾护航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车长波表示。
实际上,作为中国唯一一家面向矿业全领域、全产业链的全国性矿业社团组织,中国矿业联合会早就认识到了国际仲裁在解决国内外能源资源矛盾争议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而位于中国改革开放窗口、连接香港和内地枢纽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集天时、地利、人和为一体,自然成为了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首选合作伙伴。据了解,深圳国际仲裁院长期致力于企业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在大量国内外争议矛盾的解决中,提供了可预期的争议解决路径,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促进国际合作,进而实现高效终局、中立专业、跨境可执行、保密友好、稳定营商环境的目标。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弘扬了良好的契约精神,得到了包括广大矿业企业在内的业界的广泛认可。
2019年4月19日,中国矿业联合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共同成立了中国矿业联合会国际调解仲裁中心,由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栾政明任专委会执行主任,并推出了矿产能源调解规则和专家名册,开启了“行业调解+商事仲裁”的矿产能源争议解决模式。双方合作目标就是为矿产能源企业争议解决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服务。
栾政明表示,矿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与法律和金融的融合,三者缺一不可。对于矿业管理者和从业者而言,因缺乏法律、金融知识而引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风险的例子比比皆是,将矿业管理、勘查、法律、金融和评估等领域的顶级专家聚集起来,能够为矿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03
为全球矿产能源争议解决提供“中国方案”
在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代表立足新疆作为国家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的重要区位定位,紧扣当前国内外矿业能源行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聚焦我国矿产能源企业参与向西开放建设、开展跨境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合规难题和争议处置的痛点难点,采取主旨演讲与圆桌论坛相结合的方式,紧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后的政策导向与实操要求,从行业发展趋势研判、立法执法最新动态、企业合规管理建设、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等多个层面开展深入交流研讨,分享先进经验做法,凝聚行业发展共识。
“面对日益复杂的大国资源博弈,中国矿业联合会一如既往地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化合作,拓展业务,推动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迈进,共同为广大能源企业做好服务。”车长波表示,要聚焦“走出去”,重点服务能源资源企业。当前,中国矿企正深度参与全球矿业的竞争与挑战。我们要进一步运用好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仲裁员资源,引导矿企“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发挥国内仲裁机构在国际矿业合作中的仲裁力量和优势,要让中国企业在面对复杂的跨国纠纷时,能够在一个熟悉规则、公正透明的平台上解决争议。
车长波表示,要强化专业赋能,发挥矿业专业人才优势。新《矿产资源法》引入了矿业权登记与行为许可分离、战略性矿产特殊保护等新制度。我们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仲裁的规律与特点,要深入研究这些新制度在争议解决条件下的运用。通过典型案例的研究和仲裁指引,为行业提供合规和争议解决范本。增强新《矿产资源法》对中国矿业企业在国际仲裁中的影响力、保护和支持。
邓国平认为,新《矿产资源法》有三个鲜明特色,一是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特别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二是更加尊重地质工作规律、矿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三是聚焦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新《矿产资源法》公布施行以来,相关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过渡,最高法发布了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司法部、自然资源部正加快推进新《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报批工作,自然资源部公布了过渡时期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管理工作指引,同时细化了矿业用地保障措施,并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试点,新疆、河南、山西等地出台了地方规定。全行业能够感受到法律与政策层面释放出来的重大利好。”邓国平表示。
未雨绸缪方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破解国内外矿产能源领域矛盾争议的最好办法是事前管控,防患于未然。
“要加强风险防范,降低或避免争议矛盾的发生。”车长波特别提醒说,矿业企业要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仲裁规则、原则及运用,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减少和避免争议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核心利益。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而法治是人类文明治理的基石。”车长波表示,下一步,中国矿业联合会将一如既往地发挥行业平台桥梁纽带作用,继续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紧密协作,一道开展更多有益于维护矿业企业权益的工作和活动,将推荐更多具备丰富地质勘查、矿山管理、矿业权交易经验的行业专家加入中国矿业国际调解仲裁中心专家库,为跨境矿业合作、争议与矛盾解决提供一流的专业支撑,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矿产能源行业争议解决贡献更加智慧的“中国方案”。
原标题:《为“向西开放”护航!中国矿产能源争议解决研讨会在疆举办》
更新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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