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幼儿园、托育机构收费,泰山区发布最新通知

9月7日,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泰山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公办、民办幼儿园,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各类机构、学前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泰山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19〕407号)、《关于延长泰发改价格〔2024〕142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泰发改价格函〔2026〕11号)、《关于明确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函〔2025〕18号)及《关于泰山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泰发改价格函〔2026〕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及照护成本的原则,现将泰山区幼儿园(含托班)、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泰山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3岁以上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以及依法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项目

幼儿园、托育机构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学前教育阶段延时托管服务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3岁以上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支出,不含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二)托育费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规范照护保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托育机构,为在园/在托住宿儿童、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完成常规保育教育、托育服务外,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成本补偿、非营利原则收取。

(五)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儿童、婴幼儿在园在托学习生活,在家长自愿前提下,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儿童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床上用品费,按实际支出据实收取,不得加价。

三、定价管理原则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办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托班)、普惠性幼儿园(含托班)、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制定。

2. 辖区内公办、非营利性民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托班)及托育机构,需在政府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填报《泰山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泰山区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审核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1、2),由区发改、教育或卫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3. 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按家长自愿原则按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前预收。

4.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机构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5. 学前教育阶段延时托管服务费,幼儿园应和参加延时托管服务的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按照幼儿当月实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的情况,向幼儿家长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延时托管服务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延时托管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原放学时间,对于提前或变相提前放学时间的幼儿园,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核实后相关情况将计入幼儿园年检相关指标。

6. 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保教费

1. 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7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最高49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最高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最高240元/生·月。

2. 非营利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城区幼儿园收费不超过相应等级公办园2倍,乡村幼儿园不超过相应等级公办园1.5倍。

3.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不超过15%,市级上浮不超过10%。

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暂未完成级别认定的,保教费按照最低级别标准执行。鉴于目前泰山区尚无寄宿制幼儿园,暂不制定住宿费标准。

(二)托育费

1. 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1000元;托小班1200元;乳儿班1700元;混龄班1100元。

2.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混龄班1600元。

3. 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招收2—3岁幼儿),托育费可在该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30%,且每月上浮金额不高于200元。

4. 全日托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1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三)延时托管服务费

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阶段的延时托管服务费标准为3元/课时(40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课时,每月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五、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退费政策,由机构与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非营利性民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托育机构,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 公办、普惠性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6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50%(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50%的,不予退费。

按季度或学期预收费用的,办理退园手续时,剩余月份保教费全额退还。

2. 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及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50%的,不退费。按季度或学期预收费用的,办理退园退托手续时,剩余月份托育费全额退还。

3. 伙食费按实际未就餐剩余天数计退。

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停园停托的,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天数退还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费。

4.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已发生未结算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未发生部分全额退还。

5. 目前泰山区公办及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尚无寄宿制,暂不制定住宿费标准。

(二)资助与报销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及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子女学前教育、托育服务收费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要求

1. 各幼儿园、托育机构须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招生简章、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2. 幼儿园、托育机构确定或调整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均要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或《托育机构收费公示表》(见附件),并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或《托育机构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发改、教育或卫健部门备案。

3. 严禁各类机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不得以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额外收费;不得收取降温、取暖、饮水、安保、午休管理、阅览等捆绑费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4. 区发改、教育、财政、卫健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泰山区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泰山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2.泰山区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审核表


泰安市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泰安市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泰安市泰山区财政局

泰安市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7月01日





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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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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