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6年6月)

1、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我单位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3、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我单位招了几个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5、我已经享受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了,现在房子卖了后再买一套,还能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6、员工因公去境外出差取得的票据,我单位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要选择“0%”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三、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选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六、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施行前已开具的出口业务普通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含当日)已按本规定执行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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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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