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关于开展矿山、化工、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查外包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近日,临河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大型超市零售企业外包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近期 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接到线索,称临河区某大型超市使用移动式登高车开展外墙高处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接报后 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该企业将外墙消防救援逃生窗施工发包给某广告公司,未与广告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施工单位广告公司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发放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登高车作业区域下方也未采取围挡等隔离警示措施,经调查线索属实,执法人员对涉事2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目前,涉事企业已完成上述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二、危害分析
大型超市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广告公司,若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极易出现“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使用移动式登高车开展2米及以上施工属于典型的高处作业,车辆移动过程中磕碰周围物体,易引发平台上人员失稳坠落,安全带是防止高处坠落的“生命绳”,安全帽是有效保护头部不受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施工单位未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导致作业人员缺少必要防护,一旦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三、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2.1条,《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GB 12801-2025)第5.6.2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河区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对某广告公司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并对某大型超市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GB 12801-2025)第5.6.2 存在高处坠落危险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应采取防护栏杆等防坠落措施。楼面、平台或走道的防护栏杆下部应设置踢脚板。
来源:临河应急
编辑:王婷
校对:徐嫣璐
初审:石政勇
审核:吕园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更新时间:2026-09-11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