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氪金”未见效,能否要赔偿?

迟某是一款网络游戏的玩家,在该游戏中,玩家可通过购置装备来提升角色战力,游戏公司也会定期推出充值优惠,并在商品页面清晰标注装备等级、战力数值、基础及专属属性等信息。

其间,迟某累计登录游戏1700余次,先后完成240余次充值,合计消费5.6万余元,主要用于采购游戏装备,提升角色战力。充值后,迟某在对战中依旧经常被其他玩家击败。迟某认为游戏体验达不到预期,向游戏公司申请退款。协商未果后,迟某诉至法院。

迟某认为游戏公司持续进行误导性宣传,明示或暗示玩家充值购买装备可快速、显著提升游戏战力,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游戏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全部充值款。

游戏公司辩称迟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游戏充值行为是自主决定的。从充值情况看,其并非一次性、冲动式消费,而是先后充值了240余次。同时,游戏公司也对所售游戏装备进行了充分的展示与说明,不存在故意隐瞒、诱导消费或强制交易等行为。此外,游戏本身具有竞技性,购买装备可以影响角色属性,但玩家游戏体验还会受到对手实力、操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故请求驳回迟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迟某与游戏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迟某未能证明自身存在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在充值消费时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自主作出的消费选择;游戏公司已经如约交付对应装备、提供游戏服务,履行信息说明和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同时指出,网络游戏具有互动性、竞技性,玩家的游戏体验会受到对手战力、自身操作、网络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购买装备虽可提升角色部分属性,但和游戏体验感提升并不完全、绝对对应。在未能举证证明游戏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迟某因游戏效果未达到个人预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充值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玩家应当对自主消费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不能仅凭主观感受未达预期就否定合同效力。

民法典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该保护指向玩家合法取得的虚拟道具、账号等财产权益,而并不是对竞技体验等个人主观预期的承诺。成年人应当理性评估游戏规则,量力消费,避免大额冲动充值。游戏运营公司应规范营销宣传,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玩家的知情权,严禁使用夸大、误导性话术诱导消费。

(信息来源安徽普法,部分图片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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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7

标签:游戏   见效   说法   战力   玩家   公司   装备   合同   法院   角色   判决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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