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替代离岸信托?富豪们又有了新的避税手段!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金融的人创造力无穷无尽。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离岸信托个税征管21号公告,配套申报细则同步落地,持续多年的离岸信托避税空间被系统性收紧。《重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新规在财富管理圈引发震荡的同时,一套号称 “完美替代离岸信托” 的避税新套路也迅速在高净值人群中流传,成为部分中介机构力推的 “新规解药”。

这套迅速走红的避税新方案,核心载体是境内民事信托,由部分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率先包装推出,新规落地不足一月就成为财富圈的热议项目,背后是一套成熟的营销与设计逻辑。

该方案的推广路径,有着标准的行业套路:

第一步先制造政策恐慌。在各类私享会、行业社群与定制化咨询中,中介机构刻意放大21号公告的税务冲击,将新规渲染为 “离岸信托死刑”“资产装入即财富腰斩”,用极端案例测算高额税负,快速激发高净值人群的焦虑情绪;

第二步顺势推出替代方案。声称 “离岸走不通,境内有洼地”,将境内民事信托包装成新规后唯一合规的低成本传承选项。

具体操作上,这套方案有着清晰的架构设计。彻底放弃境外持牌信托公司的传统架构,转而在境内设立民事信托;受托人不选择专业信托机构,直接指定委托人的子女、配偶等直系近亲属担任;资产装入环节,则直接套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 号文)的相关条款。该文件明确,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予核定调整。

中介机构在宣传中刻意模糊了 “转让给个人” 与 “装入信托” 的法律边界,将67号文的近亲属低价转让规则,直接等同于 “近亲属担任受托人时,资产装入信托可免税”。按照他们的核心话术,委托人把股权、房产等核心资产放进由儿子担任受托人的信托里,就等同于近亲属之间的内部财产转移,设立环节几乎不需要缴纳个税,相比离岸信托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设立税负,成本近乎为零。

除了 “零成本设立” 的核心卖点,这套方案还被包装出多重 “优势” 打动客户

一是控制权完全锁定在家族内部,受托人是直系亲属,委托人实际掌控资产投向与分配规则,完全不存在离岸信托常见的控制权旁落顾虑;

二是运营成本极低,不需要支付境外信托公司高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法律服务费,每年仅需少量合规维护成本;

三是资产全程留在境内,无需应对复杂的外汇管制与跨境资产申报,私密性更强、操作更简便。

为了增强方案的可信度,不少中介还会拿出零散的地方工商登记案例、民事信托司法判例作为佐证,强调 “实操中早就有家族这么安排”、“多地工商都能顺利变更”,刻意弱化方案的政策不确定性。部分机构甚至推出了标准化 “套餐式服务”,从信托文件起草、工商股权变更到税务申报一条龙打包收费,报价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借着新规带来的行业焦虑快速收割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推广这套方案的机构,都会在宣传材料末尾加上一句 “合法合规是前提,不建议单纯以避税为目的设立信托” 的免责声明,看似中立客观,实则是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税务稽查与调整风险提前撇清责任,将最终风险全部转嫁到委托人身上。

在信托圈内人看来,这套看似无懈可击的低成本方案,实则暗藏三重核心税务风险,全部建立在对规则的单边解读与政策空白的赌博之上。

一是法律概念偷换,67号文的适用前提是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而资产装入信托是将财产转移至独立的信托财产架构,近亲属只是受托管理人而非资产所有人。截至目前,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该场景可适用 67 号文的低价豁免规则,所谓 “免税” 只是中介的单方面解读。

二是实质课税原则通用,穿透征税并非离岸信托专属规则,而是《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若税务机关认定委托人仍是资产实际控制人、信托收益全部归家族所有,境内民事信托同样可能被穿透,存续期间底层资产的分红、增值收益,均需由委托人按规定补缴个税。

三是反避税追溯风险,若该架构后续被认定为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纯粹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标,税务机关可依据个税反避税条款进行纳税调整,委托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需承担相应的利息成本。

说到底,这类 “新规一出立刻诞生替代方案” 的操作,本质还是财富管理行业 “避税驱动” 的惯性思维。随着我国税制不断完善,靠钻规则空子的灰色避税空间只会越来越窄。信托的核心价值本是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与其追逐层出不穷的避税套路赌政策空白,不如立足合规,回归信托制度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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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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