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已经是咱们日常中
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外卖新规来啦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将于5月20日起施行
新规对网络餐饮外卖信息不透明
“幽灵外卖”、网络消费追责难
虚假营销等食品安全等
提出针对性举措

外卖新规


图源丨中国食品安全网
✅新规名称:
✅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对于平台提供者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食品销售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对于入网食品销售者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在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规定信息。
入网食品销售者展示的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入网食品销售者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贮存、运输、配送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部分处罚规定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谭清香
责任编辑/汪大喜
副总编辑/杜爱明
总编辑/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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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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