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举报是监督的利器,可落到朱之文身上,这套监督渠道,却变成了黑粉反复施压的工具。人民日报就此刊发评论,点破恶意举报背后不对等的博弈,也抛出一个值得所有人深思的问题:监督的公器,不该拿来当成泄私愤的暗器。

朱之文被黑粉持续纠缠多年,只要敲定演出行程,就会有人向主办方、文旅部门集中举报,直接给他扣上劣迹艺人的帽子。就在这一轮密集举报之下,十几场已经敲定的演出被迫取消。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出具认定文书,证实朱之文属于劣迹艺人。事实还没有核查定论,商业机会、个人声誉,已经率先承受损失。举报人躲在幕后,不必直面质证,代价极低,被举报者却要不停拿出材料自证清白,陷入“被举报、自证、再被举报”的循环当中。
人民日报的评论,首先肯定了举报制度本身的价值。设立举报通道,本意是鼓励公众提供线索,曝光违规违法问题,为了打消普通人的顾虑,制度设计上天然偏向保护举报人,降低线索提交门槛。这套安排,是社会监督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善意的制度,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天平就会彻底倾斜。
恶意举报的核心危害,在于颠倒了举证的逻辑。正常监督,是拿出实据反映问题;而黑粉式举报,只需要抛出指控,压力就全部转移到被举报人和受理单位身上。主办方为了规避舆情风险,最稳妥的选择往往是直接取消活动,不去花费大量时间核验真假。久而久之,恶意举报就形成了一种低成本施压手段,不用争吵、不用对峙,仅凭反复提交举报信息,就能打乱别人正常工作与生活,满足宣泄对立情绪的目的。
网络空间里,这种模式并不少见。个别黑粉、水军抓住举报机制的特点,批量发起举报,甚至形成灰色操作。他们并不追求核查属实,追求的就是举报带来的干扰效果。对普通人、公众人物来说,一旦落入这种无休止循环,消耗的精力、丢失的机会,很难量化弥补。
当然,评论也不是否定监督本身。合法合理的举报,依旧值得鼓励和保护。区分边界的标尺很清晰:举报要基于真实线索,指向真实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借着举报渠道,去打击异己、发泄私人恩怨。保护举报人权益,和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并不冲突,共同目标,是保证监督公器只用在维护公义上面。
放在朱之文这件事上,还有一层现实的矛盾。他本身自带巨大的舆论争议,有人喜欢他草根歌手的身份,也一直存在长期对他抱有偏见的群体。这些分歧,本可以停留在观点讨论层面,一旦转化为批量举报,性质就发生变化。观点可以多元,但是不能利用公共监督机制,去实现私人层面的打压。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活动主办方,同样面临考验。面对集中涌入的举报,不能简单采取“宁可信其有”的避险思路,一收到举报就直接叫停活动。应当建立更完善的甄别机制,区分有效线索和恶意诬告,对没有实质证据、反复骚扰式的举报,留存记录,依法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堵住恶意举报的漏洞,不让认真做事的人无故承受无妄之灾。
很多人会觉得,只是点几下提交举报,算不上多大的事。可一次次无依据的举报叠加在一起,杀伤力不容小觑。它消耗行政资源,挤压正常的演艺经营空间,慢慢消解举报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当大家分不清举报到底是维权监督,还是私人报复,整个监督体系的信任根基就会松动。
人民日报这篇评论,本质是划定一条清晰的红线。监督有渠道,但滥用有代价。举报权不是无限的,任何权利行使,都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不能用来伤害他人。
想要守住举报制度原本的价值,既要继续给善意监督撑腰,也要完善反制手段,让恶意举报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公器可贵,容不得拿来做伤人的暗器。
更新时间: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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