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督促部分旅行社及时更新全国旅游
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相关旅行社:
为深入推进2026年青岛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局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发现部分旅行社存在未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备案信息不全等问题,集中表现为在册导游信息缺失(如聘用导游信息未如实填报、已离职导游未及时解绑等),导致部分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显示为未满足法定导游人数要求的情形。
依据国家有关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等政策要求,结合文化和旅游部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部署,现就督促相关旅行社限期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全面自查自纠,规范备案信息
(一)逐项核查信息,补齐备案短板。各旅行社即日起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逐项核对本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备案信息,重点检查在册导游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实际聘用导游情况一致,及时补录缺失的导游信息,并对已离职导游及时办理解绑手续。
(二)落实人员标准,达标导游配置。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聘用专职导游注册备案人数不足3名的旅行社,务必于2026年6月30日前,聘用不少于3名注册导游,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确保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02严格核查核验,强化信用监管
2026年6月30日整改期限结束后,我局将组织开展行业核查,对各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导游备案人数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拒不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平台信息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旅行社,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依规处置新设旅行社承诺不实问题。2023年5月22日起设立的旅行社,对构成承诺不实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关于承诺不实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在信用管理方面,承诺不实且拒不改正的,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认定情形的,将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限3年;不符合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期限1年。失信信息将向有关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查询,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依规处置存量旅行社不合规问题。2023年5月22日之前设立的旅行社,对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法提请有权机关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认定为失信主体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三)深化结果运用,实施分级监管。对拒不整改的旅行社,其失信信息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行业评价中“履约能力”“履约表现”的负面因素。我局将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旅行社在抽查比例、奖励授予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对待。
03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改落地
请各相关旅行社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确保按期完成整改。自查整改过程中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与我局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813919)。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2023年5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4《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规范》的规定,旅行社设立许可改革举措明确:“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2023年5月22日起设立的旅行社,在设立许可时已按上述规定对聘用不少于3名专职导游等法定条件的符合性作出了书面承诺。经核查,部分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备案的导游信息与承诺内容明显不符,已离职导游未及时解绑,在册导游人数不足3名,构成承诺不实情形。
对于2023年5月22日之前设立的旅行社,虽在设立时尚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导游备案信息是旅行社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重要体现。部分旅行社平台信息显示导游人数不足3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规定的“有必要的导游”的法定条件,亦属于不合规情形,应当一并予以整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相关规定,对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上述规定适用于2023年5月22日起设立并作出承诺的旅行社。
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失信主体可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函〔2026〕290号),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山东省被列为试点地区,对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
供稿|市场管理处
编辑|张雁瑾
校对|陈柄瑞
审核|李珺竹、冯璇、董月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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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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