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区发布“5·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近日,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称,2025年5月30日3时许,位于柘汪镇的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2025年5月30日3时许,位于柘汪镇的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经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总工会及柘汪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因法医鉴定程序问题,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延期60天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镔鑫钢铁公司),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09673091;2008年2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生产;钢压延加工;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销售;钢铁冶炼;Φ10-50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Φ6-22mm HPB300热轧光圆钢筋和Φ10-50mm圆钢,Φ6-16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生产与销售;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炼铁厂是镔鑫钢铁公司下设相对独立的分厂,设有生产管理科、安全环保科、设备科三个科室,以及原料加工车间、供配料车间、高炉车间、公辅车间、检修车间五个车间。主要负责铁矿石、焦炭和石灰石的破碎、筛分、配料,将铁矿粉烧结成块或制成球团,将烧结矿、球团矿和焦炭加入高炉,在高温下还原铁矿石,生产出铁水、水渣和煤气。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5年5月30日10时40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2号高炉焦8皮带布料车下方。现场勘验时,死者胡**已送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皮带机和布料车均处于停车状态,布料车西北侧下方车轮处有工作服碎片,车轮南侧和北侧皮带上有几只废弃的防护手套,车轮周围有明显的血液痕迹,布料车下方皮带机两侧有急停拉绳开关,皮带机最北侧配电箱悬挂停电维修牌,布料车南侧皮带中间有裂缝,裂缝上有正在安装的U型卡扣,皮带上放置一个电线收线盘和电钻等维修工具。布料车车身西侧有一处声光报警器。

(三)事故涉及设备情况

1.事故涉及的设备为炼铁厂供配料车间2号高炉焦8皮带配套的布料车(企业内部称为卸料车、上料车或简称小车),施工图纸显示:YTM-5X型移动卸料车,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江苏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长18.206米,宽4.058米,高6.385米,倾角12°,适用皮带宽度1.4米,带速2米/秒,电机型号:YEJ180M2-6-B5,功率18.5KW,减速机XWG11,速比110,配用钢轨30kg/m,行走速度0.3m/s,轮距1米,最大轮压15.6吨,轨中心距2.1米。车身北侧底部有一处铭牌,铭牌有污损,隐约可见设备名称为重型卸料车,DTLL(A)121Z,出厂编号2020100802,出厂日期2020年10月,厂家为高邮市腾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布料车的启动和停止有两种操控方式,分别是中控室远程操控或操作员使用手持遥控器现场操控。因远程操控无法精准控制,一般只采取遥控器现场操控方式操作。布料车西侧中间设置有声光报警器,在布料车移动时会同步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不具备提前打铃警示功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经查阅监控并询问相关人员,还原事故经过如下:2025年5月30日凌晨0时26分,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中控室值班员张**通过中控系统发现2号高炉焦8皮带跑偏,随即联系现场布料车操作工侯**检查。侯**检查发现皮带中间被划伤断裂约63米,遂立即将皮带机停车,并按规定上报等待抢修。炼铁厂设备副厂长闫**、供配料车间主任丁*、检修车间副主任刘**、安全科值班员陈**先后到达现场参与处置。检修车间值班班长胡**、白班班长秦*等十余名维修工参与抢修作业。电仪车间1名人员配合皮带机停电作业。抢修期间供配料车间其余设备正常运转,生产班组工人正常工作。

检修人员按照以往的处理经验,采取“打卡子”方式逐段对皮带进行维修,维修作业点在布料车南侧倾斜皮带面上,工人用电钻在皮带上打孔,从下方穿入U型卡子并用螺丝固定,每完成一段维修后,布料车不定时向北移动一段距离。侯**站在布料车东南侧配合作业,维修工以口头喊话的方式与侯**沟通,作业现场噪音较大,远距离人员难以听到喊话声。在事故发生前,侯**已配合维修组多次操作布料车移动,侯**在前三次操作前检查过布料车周围情况,之后未再进行检查、确认轨道上有无人员、物件。

因皮带安装卡子后,凸起的卡子会与皮带机南北两端刮料器发生碰撞,维修期间,生产班长孙**安排皮带工胡**、韩**、秦**、李**、王**等5人拆除皮带机刮料器。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5月30日凌晨2时44分,胡**等5人拆除北侧刮料器后向南返回,韩**从皮带机东侧直接返回,胡**、秦**、李**、王**等4人从皮带机西侧返回,4人途经过布料车时,布料车刚移动一次后停下;王**向胡**提议去看看是什么东西划伤了皮带,随即2人自行登上布料车查看,王**通过布料车栏杆攀爬到布料车上方,胡**在布料车下方轨道旁,2人均未向在场管理人员或布料车操作员侯**等通报;2时46分42秒,布料车启动向北连续移动2次,第一次移动约1米,3秒后第二次移动2-3米,胡**左臂被布料车碾压两次,现场侯**用遥控器操作停车,布料车停下后,王**从布料车上方爬下来,来到胡**身旁,查看受伤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2时47分许,李**通过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报告出事了,在场的各级管理人员立即叫停抢修作业,并迅速赶到事故位置;2时49分,王**及多名人员拨打120电话;供配料车间主任丁*等人从车间值班室拿来担架,因胡**在布料车车轮下方被压住,侯**操作布料车向南移动一段距离,众人将胡**抬上担架;事故位置位于车间楼顶,下楼距离较远且楼梯狭窄,担架到达楼下前,救护车已提前停在车间门口;3时13分,众人将胡**抬上救护车,救护车紧急将胡**送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抢救;3时34分,人员到达医院开始抢救;4时56分,医院宣布胡**经抢救无效死亡。

镔鑫钢铁公司安全总监米**、炼铁厂生产副厂长全*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并通知死者家属;6时20分,米**向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门诊病例显示:2025年5月30日3时34分,120将胡**送入急诊抢救室,体格检查显示:颈部无明显畸形,颈部、胸腹部可见广泛皮下淤血,色青紫,左上肢见大面积皮肤撕脱伤,骨质外露,远端部分缺失,余肢体未见明显畸形。主要诊断情况:呼吸心跳骤停、多发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上肢损伤、左上肢毁损伤并远端部分缺失、皮肤撕脱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被物体钩住、挤压、轧住或夹住。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6月8日,镔鑫钢铁公司与胡**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向胡**亲属支付赔偿款162万元,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胡**,男,56岁,身份证号码为3207211969*******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人,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供料班组皮带巡检工。

(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62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皮带操作工胡**安全意识淡薄,在布料车运行期间,未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布料车操作员通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触碰布料车运行轨道,布料车移动时,胡**躲闪不及,左臂被碾压,附带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布料车操作工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启动布料车前未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有无人员、物件,未采取有效方式确认涉及岗位人员的位置,未保证相关岗位人员安全。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核查,事故发生时该布料车的声光报警器只能在设备启动时,同步进行声光报警,不具备提前打铃警示功能,车轮运转处也未设置防护罩。事故涉及布料车未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风险因素辨识台账及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加装警铃和警示灯,设备开启前响铃闪灯”“设备运转部位加装防护罩”等防范措施,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缺乏统一指挥协调,维修班组和生产班组在同一区域作业,未明确专人统一协调管理;未经指挥和报告,王**、胡**等人擅自攀爬布料车、触碰布料车轨道查看皮带情况,现场无人制止、纠正;在抢修作业前,生产班组和维修班组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好安全交接制度,未填写《检修作业风险预警卡》并由生产班组和维修班组双方签字确认,未按风险预警卡要求加强现场管控。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多名管理人员不熟悉公司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工人不掌握安全装置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不掌握设备应急处置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3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胡**,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供料班皮带巡检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布料车运行期间,未向现场管理人员或布料车操作员通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触碰布料车轨道,布料车移动时,胡**躲闪不及,左臂被碾压,附带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侯**,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供料班皮带巡检工、布料车操作员,未按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布料车,在启动布料车前未检查设备传动部位有无人员、物件,未采取有效方式确认涉及岗位人员的位置,未保证相关岗位人员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3.胡**,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检修车间检修班班长,在检修作业前未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交接等管理制度,未填写《检修作业风险预警卡》并由生产班组和维修班组双方签字确认,未按风险预警卡要求加强现场管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4.孙**,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供料班班长,在检修作业前未落实公司关于安全交接等管理制度,未填写《检修作业风险预警卡》并由生产班组和维修班组双方签字确认,未按风险预警卡要求加强现场管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5.陈**,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科员工,在当晚巡检期间,未落实公司关于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未及时纠正检修现场缺少协调管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6.张*,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科科长,未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风险因素辨识台账及管控措施》要求,未及时整改布料车声光报警器不具备提前打铃警示功能、车轮运转处未设置防护罩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刘**,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检修车间副主任,在检修作业时安全管理、现场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丁*,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供配料车间主任,未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风险因素辨识台账及管控措施》要求,未及时整改布料车声光报警器不具备提前打铃警示功能、车轮运转处未设置防护罩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擅自攀爬布料车、触碰布料车轨道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闫**,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设备副厂长,在检修作业时安全管理、现场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余**,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未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风险因素辨识台账及管控措施》要求,未及时整改布料车声光报警器不具备提前打铃警示功能、车轮运转处未设置防护罩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设备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镔鑫钢铁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结合岗位实际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对检修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确保作业安全。

(二)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柘汪镇要抓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相关企业,认真吸取教训;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用,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区应急管理局要深入抓好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针对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三违现象”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来源: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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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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