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健委发布通知,规范幼儿园办托备案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明确申请、评估、备案等相关要求。
4月12日,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息,太原市进一步规范办托幼儿园备案流程,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发展,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2岁至3岁幼儿托育服务。
幼儿园拟开办托育服务的,要先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办托申请表。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后,联合属地县级教育部门对办托条件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双方予以确认。公办幼儿园要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且在园幼儿占比达60%以上的基础上,稳妥向下延伸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岁至3岁幼儿。
评估合格后,已注册登记的幼儿园需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办托幼儿园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名称和登记名称一致。幼儿园要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扫描件。
(刘涛)
来源|太原日报
更新时间: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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