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氏家族捐赠给南京博物院137件文物,其中一件明仇英《江南春》出现在拍卖会一案,引出来了一张南京博物院文物调拨单据。(见下图)

这张文物调拨单不仅信息量巨大,而且还直接和间接暴露出许多漏洞。
第一、对国家文物的处理,是一个重要事项,按常理说应该由南京博物院领导集体研究出来一个处理意见,形成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施行。但南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两个人签字就把一千二百五十九件文物调拨处理了,这显然过于儿戏。
第二、学过管理的同志都知道,单位形成的文件,都必须由领导签字(或领导在底稿签字存档),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不加盖公章的进出库凭证,即使有领导签字,也犹如打白条,是被禁止的。但南博文物调拨单,就只有领导签字,而不加盖南京博物院的公章,这显然是违反管理规范的。
第三、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国家文物局给它界定的职能是:“具备承担国家委托的办理 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鉴定资格以及办理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 手续”,可见,它只是一个出境文物鉴定机构,并不具有参与南京博物院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责。但是,南京博物院文物调拨单上,不加盖南京博物院的公章,偏偏加盖上“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的公章,还煞有介事地付诸实施,这是为什么?从这一重大漏洞来说,这张文物调拨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文件。
第四、南博文物调拨单上写“自1986年至1990年期间,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又对这些书画进行再次认真审核,确认为大部分赝品和线以下书画,不宜入藏”。这段文字信息量巨大,一是说明1986至1990年,五年期间,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组(即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应该多次主动找到或应南博人员之邀,对这批不是出境的文物,显示出高度热心和关怀。二是这句话有歧义:是经过鉴定,确认大部分是赝品,言外之意,小部分是真品?还是确认1259件赝品中的大部分,不宜入藏,言外之意,小部分还是有入藏价值的?在这讲的模棱两可,是不是其中暗藏着什么事实呢?假如,经鉴定确认其中小部分虽是赝品,但还是有入藏价值的,那么,这次不分大部分、小部分,全部予以调拨处理,就是错误的决定。
第五、南博文物调拨单,不盖南博公章,而盖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公章,再联系五年期间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组多次的积极和主动,不由得不让人联想到,两方面人员都想尽快把这批文物处理掉,但谁也不敢承担责任。特别是南博更不敢承担责任,非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盖章才敢处理;而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也不管自己有没有管理权限,就硬着头皮在南博文物调拨单上盖章了。从双方都不敢承担责任来分析,很可能是把不应该处理的文物处理了。这样推测,处理的这批文物,贵重的东西,是不是可能基本被这两方面有关人员购买走。
第六、南京博物院文物调拨单填写的日期是1995年5月26日,但这批1259件书画实际调拨的日期则是1997年7月,因为申请人凌波签字的下方注明的日期是97.7。按常规应该是申请人填写申请,再领导签字盖章,然后调拨处理。这里就让人不解了,因为文物调拨单又写了句:“注:1997.6.9省文物店正式全部运走”。假如是1997年7月签字才完成调拨单手续,那么,不应该在手续完成之前就把这些书画拿走一部分,这可是违法违规的。从“正式、全部”,这两个字眼,也能分析出,还有非正式的、一部分文物,在没有完成手续之前就拿走了。
第七、假如,“注:1997.6.9省文物店正式全部运走”这句话是凌波所添加,添加的日期是97.7,这还讲的通。从这句话与凌波签名的笔画、书写习惯有高度的一致性来看,很可能是申请人一栏,原来是空着的,在97年7月某日,领导找到凌波要求他在申请人一栏补签字,凌波随笔写下了“注:1997.6.9省文物店正式全部运走”字样,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名字正好落在申请人的位置,并随笔写下了日期97.7。实际事实怎样?这需当事人才能解释的清楚。
第八、南博文物调拨单1995年5月26日填写、盖章、签字;直到两年后的1997年6月9日才正式、全部运走;1997年7月还需要凌波补签字。这三个不同的日期,显得很乱,总给人一种因为某种原因而补填手续的印象。
第九、调拨单上说“确认为大部分赝品和线以下书画,不宜入藏”,线以下书画,指的是红框以下?还是另有线条?因为人们看到的仇英《江南春》是用红框框出来的,而没有看到所谓的线条。
总之,这张南京博物院文物调拨单说明了,1259件文物的调拨处理,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即国家文物部门的审批,很可能还存在着鉴定不严格、手续不健全、出入库混乱,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问题。
希望调查组能查找出事实真相,并做出妥善处理。
更新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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