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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件事在网上引起的争议比较大哈,大连工业大学的一名女学生,在去年12月的时候,与一名来中国参加表演赛的电竞选手结识,并且发生关系,不仅如此,在两人发生关系的期间,这名叫宙斯的电竞选手还拍下了视频并且进行传播,这在当时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配合着巴西牛排这个侮辱性的词汇,中国女孩被认为是easy girl的言论再一次被大量传播,可以看一下当时的网传视频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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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个视频引发了很大的负面讨论,大连工业大学近日公开发布通告,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这名女学生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理由是认为其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的内容,后者的具体表述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这件事目前在网上的争执还是比较大的,有意思的是不少大v,律师都认为学校的做法不妥,欠缺法律依据,处罚过重,管的太宽,而不少网友则认为学校做的对,对这种人就应该这样做,以儆效尤。那么这件事到底应该怎么看呢,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直接先说观点吧,在这件事上,我是支持学校的做法的。我看到不少人在拿着有损国格进行说事,认为这个是在上纲上线,著名媒体人胡锡进就是这个看法。但是实话说,哪怕只是看一眼规定也能知道,有损国格校誉的,给予处分,学校的通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到底是基于哪一个内容还是两者皆有才进行的开除学籍处分,那么只盯着国格说事,忽略校誉这多少有点刻意了,毕竟前者也许个人有个看法,到底算不算上纲上线可能还有争议,但是后者有损校誉其实是没什么太大争议的。
一个女学生在有男朋友的情况下,与一个已婚外国人,在刚认识的情况下就立即发生关系,而且被拍摄视频进行传播,最关键的是,如果这人是被偷拍的,也许还能为她说上一句话,但是通过镜头明显可以看到,她是对着镜头打招呼的,换言之,她不但应该知道被拍视频了,甚至完全可以预见到这个视频是要被传播的,这就非常离谱了,网上确实有不少发生关系后被偷拍的女生,毕竟关起来门的事情,也不是女生主动愿意,视频被传播了我们还能称女方为受害者。
不过这件事里,女方对着镜头还打招呼的行为完全可以看出来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是无所顾忌的,在造成广泛传播之后,必然是给其所在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至于有损国格,至少在我看来其实也可以算的上,如果一个中国女生和外国人正常恋爱发生关系,至少主流舆论上这还是一个很正常的行为,但是认识不久就直接发生关系,并且还明知对方会传播视频的情况下面对镜头打招呼并且有亲密互动,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道德非常低下的体现。
视频在外网传播后,几乎不会有人去针对其个人进行评价,只会对其中国女性的身份进行标签,从而对整体中国女性产生负面评价,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我之前就说过,巴西牛排这个词其实很不好,明明是一个外国人针对于中国全体女性的侮辱性称呼,但是却被很多中国人用来继续侮辱国内女性,非常不合适。
不过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即便是个别人的行为,一旦在国际上进行传播,所造成影响的辐射面都是所有人承担的,这就是客观现实,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舆论,都是如此,所以每一个人在对外进行交流的时候,不仅仅只是代表自己,你的言行如果造成广泛影响,那么面临被讨论的就肯定不只是你个人。
当然,有不少人认为,学校这个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直接通过真实姓名发送这样的通告,是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我觉得这个可以分开来看,一方面,学校的这个处罚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只能说是学校目前对于这件事的态度,也明确给了学生进行申辩的权利,即便申辩也通过不了,学生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处罚到底属不属于过重,最终还是有法院来进行判定,要知道,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和抽象行为的不可预知性,这种违纪行为的处罚,不可能完全的进行具体明确,必然是要有一定的兜底性条款和主观认知或者说自由裁量的部分的。
其实相较于这条规定,大连工业大学的其他规定才更像是有争议,比如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收藏观看淫秽视频,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估摸着严格执行的话能逃得过处罚的人不多。
但是这里开头部分也说了,面对这些行为,是要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而非只要干了这样的事就一定会被处罚,到底如何面对每一个具体的事情,就是学校态度的展现。如果学生觉得处罚过重,可以进行申辩也可以进行起诉,最终的决定权也并不是在学校手上,实际上即便是法律,也有一些比如要考虑公序良俗的条款,到底什么是公序良俗,肯定无法完全具体规定,这也是自由裁量必然性的一个体现吧。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我是觉得无论是兜底性条款还是自由裁量,本身都是没问题的,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讨论到底适不适合,但是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讲这两个都是有存在的必然性的,不过很多时候网友一听这两个词就口诛笔伐,只能说确实不能只在司法观点跟你一致的时候,才支持自由裁量吧。
另一方面,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说法,我也觉得值得商榷,要知道学校并不是一开始就进行公告的,在今年4月15号到4月24号,已经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这名女学生发送了处分告知书,但显然没有送到,所以才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这个流程本身没什么问题,直接称呼名字也是为了能够让当事人能够知道说的就是自己。
为什么一定要这样送达到呢,就是为了程序上没问题,之前有过多起学校开除学生,然后被学生起诉的案件,往往都是因为学校的处分流程有问题,没有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没有给学生申辩的权利。所以如果确实穷尽了手段都无法送达,通过这种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不一定属于侵犯隐私权,注意哈,这里说的是不一定属于侵权,因为其实确实也可以考虑用学号的形式替代直接的姓名。
不过实际上这个通告就已经说明了一些问题了,4月份应该还是学校正常的教学期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容,直接送达都没法实现,完全可以说明这个学生在此期间压根没有上学,否则无论是宿舍还是上课的教室,都应该是能找到人的,那么学校以这个理由开除其实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进行退学处理。
但公告里学校其实没有提到这一条,而是用的另外一个兜底性规定,这就不清楚到底是存在描述上的疏忽,还是态度鲜明的就只是针对女学生跟外国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点进行处理了。可能最后还是有人会说,说到底,这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学校到底应不应该管理学生的道德问题呢?
在我看来自然是应该管理的,而且过往很多案例已经表现过这一点了,比如虐猫,不少学校都出现过学生因为有虐猫的行为,被进行各种处分,关于虐猫,如果手段残忍并且在公开场合进行或者拍摄视频传播,那么属于法律处罚的范畴,但如果只是个人行为,也没有进行主动传播,那么同样也只是在道德批判的范畴,不过当各个大学处罚甚至开除虐猫的学生的时候,至少主流舆论的声音都是一片叫好的。
所以相信大部分人还是认同学校有权利,也应该进行道德管理的,那么产生争议的就是尺度的问题了。至于这件事,到底是不是处罚过重,学校的态度已经很鲜明了,如果女学生觉得存在问题,完全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学校做出决定,展现的是自己对于教育风气的态度,法院如果判决,展现的是司法容忍的底线,起码我认为是一个蛮好的方式。既然如此,还争议什么呢?
更新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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