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印发,对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范围、认定标准、资助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为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助尽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对象与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子女;
2.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子女;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子女、其他低收入家庭子女;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常住地享受资助。
(二)认定标准
残疾儿童以本人为持证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民政部门核对为准;其他对象以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或本人)为持证人;同一家庭内,持证人非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的幼儿,不纳入资助范围。
受助幼儿年龄起点为学期末(7月31日或1月31日)年满3周岁,截止至义务教育入学前。
(三)资助标准
1.农村(含县镇)幼儿园:每生每年1500元(每学期750元);
2.城市幼儿园: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期1000元)。
随迁子女按常住地标准执行。
(四)资金负担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各地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申请与审核
(五)申请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资助政策。
2.开学后两周内,符合条件的幼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幼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县级民政、残联或农业农村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需提供证件。
3.幼儿园初评后,填写《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两份),连同申请表,于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教育部门。
资助申请每学期进行一次。同一学期内,同一幼儿不得在两所及以上幼儿园重复申请。
(六)审核与公示
1.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上报材料初审后,送同级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由其依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跨地区资格审核由同级审核部门协调办理。
2.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返回教育部门。
3.教育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申报幼儿园,并在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格具备有效期的,审核时有效,审核后本学期内到期的,本学期资助资格依然有效。
三、资金拨付与发放
(七)资金申请与拨付
1.每年春季学期5月15日、秋季学期11月10日前,幼儿园汇总本园审核合格且在园幼儿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与审核,导出资助名单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一份),报送教育部门。
2.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核对一致后,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和人数,将资金拨付至同级教育部门。
(八)资金发放
教育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学期资助资金一次性直接发放至受助幼儿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优先使用社保卡)。支付凭证由资助中心或幼儿园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九)名册锁定与管理
自春季学期5月16日、秋季学期11月11日起,各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即为本学期最终资助名册,相关幼儿至本学期末视同在园,各级教育部门不再变动本学期政府资助对象。资金发放完毕后,本学期政府资助工作结束。
四、多渠道资助与资金管理
(十)多渠道资助
1.幼儿园可按事业收入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或特殊困难补助。
2.各地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捐资助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幼儿园上报本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后,新转入、新认定的经济困难幼儿,纳入地方政府、幼儿园或社会资助渠道统筹解决。
(十一)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贯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各环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档案与信息管理
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应建立资助信息档案,全面应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控,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十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虚报冒领、套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十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审批流程的通知》(吉财教〔2019〕381号)《关于优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吉财教函〔2025〕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 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
3.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
附件下载链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监制:李亚东
李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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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麟祥
设计:毕琳娜
更新时间: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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