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收入1.82亿!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250万!

来源:IPO上市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信东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小波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形,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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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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