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监督执纪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依规依纪依法: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精准把握政策,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做到宽严相济。
问题导向: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防范廉洁风险。
惩防并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注重标本兼治,通过监督执纪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管理。
第二章监督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企业党组织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整体工作布局,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考核。
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其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构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协助企业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
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条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本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廉洁风险进行排查和防控。
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根据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认真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七条政治监督
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对企业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纠正“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第八条履职监督
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其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行为。
对企业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其在业务流程执行、制度落实、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对企业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九条廉洁监督
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遵守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其是否存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等行为。
对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落实。
对企业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廉洁监督,防范廉洁风险。
第十条作风监督
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对企业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企业信访举报反映的作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
纪检监察机构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谈话了解、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各职能部门通过业务检查、内部审计、风险排查等方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发现的问题。
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日常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专项监督
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成立专项监督检查组,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步骤。
专项监督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巡察监督
按照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开展内部巡察工作,对企业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政治巡察。
巡察工作坚持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巡察工作按照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程序进行,巡察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信访监督
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信访举报渠道,受理对企业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信访举报件进行认真登记、分类处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加强对信访举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从中发现问题线索,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章线索处置
第十五条线索来源
信访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
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企业党组织交办的问题线索。
部门移送: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移送的问题线索。
其他渠道:通过审计、司法等机关移送或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线索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管理,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流转和跟踪。
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问题线索的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的人员、办理情况等信息,确保问题线索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问题线索的内容、办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十七条线索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线索笼统、可查性不强的,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被谈话函询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谈话函询情况要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采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初步核实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组应制定初步核实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工作。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撰写初步核实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暂存待查:对反映问题线索不具体、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采取暂存待查方式进行处置。暂存待查问题线索应定期进行清理,对有新的情况或线索的,及时启动核查程序。
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线索失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采取予以了结方式进行处置。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应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反馈。
第六章审查调查
第十八条审查调查权限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对涉嫌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审查;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审查调查程序
立案:对经过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及时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审查调查:审查调查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成立审查调查组进行。审查调查组应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工作。审查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审理:审查调查结束后,由纪检监察机构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部门应全面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工作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理:经审理后,对违纪违法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处理人宣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处理决定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审查调查安全
严格落实审查调查安全责任制,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组长为审查调查安全直接责任人。
加强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制定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对审查调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加强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安全保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章执纪问责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
对违纪违法的党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
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对因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程序
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人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被追究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被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整改责任
被监督对象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整改主体责任,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纪检监察机构对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企业党组织对整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定期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整改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整改要求
被监督对象应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党组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整改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针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纪检监察机构应定期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运用
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被监督对象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应及时总结推广,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
第九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七条组织保障
企业党组织应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选优配强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的合法权益,为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执纪工作制度体系,完善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监督执纪工作有章可循。
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人员保障
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干净担当,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更新时间:2026-04-12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