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润到价值:国有企业如何理解和推行增加值核算?

前 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这一表述将“增加值”从宏观统计概念,正式引入国资监管与企业绩效评价的制度框架。对国有企业而言,理解增加值的内涵、把握政策导向、探索可落地的核算路径,已经成为兼具战略意义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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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核算究竟是什么?

增加值反映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能够直观体现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增量贡献。与利润这类聚焦股东回报的指标不同,增加值将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一并纳入,因而更完整地刻画了企业在就业、税收、资本积累等多个层面的社会价值。高水平的增加值不仅意味着企业自身的成长,也能带动上下游行业发展、提升就业率与人均收入水平,是衡量企业竞争力与经济贡献的重要标尺。

需要厘清一个关键区别:政策所指的“增加值”是国民经济核算意义上的增加值(对应GDP口径),而非近年来国资考核中已广泛使用的“经济增加值”(EVA)。二者立足点不同——增加值站在生产端,衡量企业对新创价值的贡献;经济增加值站在销售端,衡量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全部资本成本后的剩余收益。

当前核算增加值主要采用生产法、收入法两种口径,二者可相互校验核算结果。生产法自总产出出发,扣除中间投入后加回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收入法则从增加值的构成要素累加求得,对企业实施而言更为适宜,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一差异在对成本要素的处理上体现得尤为鲜明。传统的利润与经济增加值考核,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资产折旧均视为需要扣减的成本;而在增加值的视角下,这三项恰恰是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正向体现,应当加回。

表 1 增加值与营收、利润、经济增加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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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存在哪些要求?

从近年的政策链条看,增加值核算并非孤立的统计工作,而是嵌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整体重构的一环,相关要求清晰且逐步深化。

考核指标的优化。2023年1月,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宣布,将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由“两利四率”优化为“一利五率”,以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替换净利润、营业收入利润率,导向从规模、利润转向质量与现金流。考核不再只盯股东回报,而是开始关注价值创造的全貌,为增加值核算的引入打开了空间。

“五个价值”导向的确立。2024年1月,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考核分配工作会议提出,引导国有企业着力提升增加值、功能价值、经济增加值、战略性新兴产业收入和增加值占比、品牌价值。“提升增加值”由此成为明确的价值目标,增加值核算也成为支撑这一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会议同步推出考核“双加分”机制,对跑赢国民经济增速的企业给予加分,核算结果直接关联考核评价与激励分配。

顶层设计的定型。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将这项工作与分类改革、分类考核一并纳入制度安排。对国有企业而言,这标志着增加值核算已从政策倡导进入制度落实阶段,成为一项需要建章立制、常态开展的规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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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推进实施?

增加值核算的推行,对多数国有企业而言是一项跨越财务、统计、人力、战略等多个职能的系统工程。结合政策要求与先行企业的实践,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步推进。

第一,明确核算方法,夯实数据基础。增加值的核算通常有两种方法:生产法与收入法。收入法因构成项目与财务科目对应关系清晰,更便于企业从现有财务与统计数据中直接归集,多数企业可优先采用。核算的第一步是打通财务核算与统计核算两套口径,明确劳动者报酬、税费、折旧、盈余等各项的取数来源与归集规则,确保数据可追溯、口径可比较。对于业务板块多元、跨区域经营的集团企业,还需统一子企业的核算标准,避免口径不一导致的加总失真。

第二,建立分类核算框架,区分不同业务属性。国有企业业务构成复杂,既有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业务,也有承担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安全的功能类、公益类业务。可对标“分类改革、分类考核、分类核算”的要求,按业务属性划分板块,分别设定核算重点:商业类业务侧重经济增加值与资本回报,功能类、公益类业务侧重增加值总量与社会贡献。这样既能真实反映各板块的价值创造,也为差异化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将增加值嵌入考核体系,形成传导闭环。核算的价值最终要通过考核来释放。企业可将增加值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绝对值(考核贡献总量)与增速(考核成长性)相结合的方式设定目标,并结合政策的“双加分”导向,把跑赢国民经济增速作为挑战性目标之一。同时,应将集团层面的增加值目标逐级分解至子企业、业务单元乃至关键岗位,层层落实责任,使增加值从一项宏观统计指标转化为各级经营主体可感知、可执行的经营目标。

第四,配套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内生动力。企业可探索将增加值考核结果与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超额利润分享等挂钩,对增加值贡献突出、跑赢行业与区域经济增速的单元和团队给予倾斜。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平衡当期回报与可持续发展,从严把握核算调整项,避免为做高短期数据而牺牲研发、安全、设备更新等长期投入。

第五,强化数智化支撑,提升核算效率。增加值核算涉及科目多、数据量大、跨部门协同频繁,依赖人工归集难以保证及时性与准确性。可结合国资监管数智化与司库体系建设的方向,将增加值核算模块嵌入财务共享或经营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自动归集、指标实时监测、多维度分析。数智化不仅能降低核算成本,更能让增加值从“事后统计”转变为“过程管理”的工具,支撑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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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增加值核算的推行,是国有企业价值评价体系的一次系统性深化。对国有企业而言,这既是响应顶层设计的制度要求,也是重新审视自身社会价值、提升经营质量的内在契机。核算方法的建立是起点,考核体系的嵌入是关键,数智化工具的支撑是保障,而最终目的,是让增加值真正成为企业战略决策与价值管理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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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4

标签:财经   国有企业   利润   价值   企业   业务   口径   政策   经济   贡献   制度   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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