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中旬,天津一家法院发布公告,跨境追赃话题再度被点燃——公告指向的标的,是英国方面查扣名单上的6万多枚比特币。
案件主角钱志敏目前正在英国监狱服刑,国内检察机关递出的没收申请清单上,除了比特币,还列着比特币现金、瑞波币与英镑现钞。
人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名下的虚拟货币却要由国内法庭一枚一枚折算清楚。

2026年10月13日,天津二中院贴出一则公告:该院9月28日已立案,受理了天津检方第二分院提请的没收申请,指向钱志敏名下的违法所得。
检方申请没收的虚拟货币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八位:比特币61896.41552945枚,另有比特币现金7.27万余枚、瑞波币数百万枚,清单上还列着现金与珠宝。
6.18万余枚比特币是这份清单上分量最重的标的。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八位,意味着这笔链上资产可以被逐笔清点,不像现钞那样难以核数。

公告载明的作案时段是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钱志敏以“蓝天格锐”为名义吸揽资金,总额超过400亿元,受损集资参与人超过10万人。
三年多时间里,这个盘子滚到了400亿以上的规模。受损人以10万计,背后是成千上万个家庭的积蓄。
这条逃亡线从2017年7月开始延伸:钱志敏当月离境,之后持假护照辗转抵达英国。人到了境外,她把手里的比特币逐步变现,置换为房产与珠宝等实物财产。
换个角度看,这一步资产腾挪等于把赃款从数字形态又搬回实物形态:币变成房、变成珠宝,账面形态层层转换。
形态换来换去,数字钱包与实物财产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在中英两边的司法记录里留下了对照。
这批财产后来被英国司法机关查扣。2024年4月,钱志敏在英国落网;2025年11月,英国法院判处她11年8个月监禁。
英国那11年8个月监禁,解决的是英方管辖内的责任。国内没收程序只管财产归属,两条线各走一段,互不替代。
国内追赃的线拉得更早。天津警方2017年就为蓝天格锐案立案,当时涉嫌罪名指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后多年依托国际执法协作持续追逃追赃。
值得注意的是,离境与立案几乎同步:2017年7月钱志敏出走,天津警方同年就立了案。察觉不算慢,但人已经越境。
把时间线连起来看:境内立案、境外离境、资产转换、英方查扣、英国判刑、国内法院受理没收申请,六个环节首尾相接。跨境追赃链条合拢
跨境追赃的链条,终于合拢到法庭这一环。10万余名受损集资参与人等待的,正是这一环。
超400亿集资盘子对应的损失,能否通过这笔没收程序挽回一部分,取决于后续审理结果。
公告贴出,只是这一环的开始。接下来的审理、裁定、变现、分配,每一步都还需要时间。
这起案件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满一年仍不到案的,检察机关可提请法院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套程序当年就是为外逃人员设计的:人跑了,财产不能跟着跑,法律留了一条单独清理财产的通道。
放在外逃追赃的大背景下看,这个程序补上的正是过去最卡的一环:人不到案,刑事程序推不动,财产就一直冻在境外。

这套程序把追赃与定罪拆成两条线。钱志敏人在境外服刑,国内法庭不必等她回来受审,可以先行审理财产归属。人不到案也能追财产
违法所得认定与刑事审判被分开推进。对受损集资参与人而言,这意味着不必无限期等待主犯到案,财产权属问题可以在国内法庭先行梳理。
追赃不等人。主犯在境外服刑还要很多年,受损人耗不起,财产清算先一步跑起来。
程序上另一个关键节点在英国那边。据报道,英国高等法院在当地时间10月12日,围绕比特币增值部分的财产归属争议,作出适用中国法律的裁定,相关方拟上诉。
法律适用之争了结之前,中英两套司法程序仍需继续对接。虚拟资产从境内流出、在境外转换形态,处置每一步都离不开两地协作。
公告期定为六个月。期满之后法院依法进入审理,具体何日开庭还没有公布,最终没收范围也待审理后确定。
公告期同时是权利申报窗口。受损集资参与人可以在这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主张权利,这是法律留给他们的主动通道。
六个月公告期不是走过场。法定的公告长度,既给国内受损人留出反应时间,也是程序公开性的体现。
公告制度的初衷在于公开:把拟没收的财产范围与时间摆在明处,让利害关系人有机会站出来说话。
这起案件还有一层样本意义。把赃款换成虚拟货币挪到境外,一度被潜逃者当成避风港:钱包地址匿名、跨境追踪难,换币就像披上一道隐身衣。
过去这类操作被认为够不着:不经过银行柜台,不留身份记录,资产一夜之间就能跨境移位。
但案件显示,违法所得的属性不会因为换了币种、换了形态而消失。比特币从境内赃款变成钱包里的数字,再变成英国的房产珠宝,每一步都在司法视野之内被重新认出。
英国法院裁定适用中国法律,等于在法律适用层面对接了国内没收程序。相关方拟上诉,意味着之争还会延续一段时间。
但国内这头的公告与审理,并不因此停下来。通道已经打通,剩下的环节,按法定时间表一步步走。
先把当前节点说清楚:钱志敏在英国服刑,国内处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阶段,这并不等于国内重新对她定罪,最终处置要等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
法律层面,若按检方指控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对应的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档对应无期,体现立法对这类严重侵财犯罪的评价高度。但眼下国内走的不是定罪程序,刑期谈的只是法律文本上的上限。

需要区分的是:警方最初立案时,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检方在没收申请语境下指向的是集资诈骗。
罪名如何认定,属于国内刑事审判范畴。眼下这一步程序只解决财产,不解决定罪。
法院裁定予以没收之后,这笔财产的分配顺序有法定规则:先向受损集资参与人返还,其余部分上缴国库。优先返还受损人
先退赔、后上缴,是法定顺序。受损人排在国库前面,这是挽损路径里对他们最实在的一层保障。
受损人最关心的是钱能回多少。返还节奏取决于三个变量:最终没收范围、虚拟资产处置定价、境内外协作进度。
币价一天一个样,什么时候卖、按什么价格核定,直接关系到能追回多少。这也是虚拟资产处置比现金复杂得多的地方。
对受损人来说,能拿回多少取决于最终实际没收到位多少。这起案件不预设具体返还比例,也无法预设。
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是受损人目前唯一能主动做的一步。错过公告窗口,后续再主张权益,通道会窄得多。
申报不需要等待谁专门通知,法院公告本身就是面向全社会的权利告知。
从司法实践看,以往类似案件里这类虚拟资产的处置周期普遍偏长:境内外司法协作、币种认定、价格评估,每一环都要时间。
但这起案件表明,法律路径已经走通。公告、审理、裁定、返还,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虚拟资产要在境外完成变现,再按司法协作渠道转回国内分配,每一道跨境环节都要时间对接。
样本价值不止于钱志敏一人。往后再有外逃人员把赃款换成比特币藏到境外,公告、审理、裁定、返还这套路径就有了先行案例作参照。
潜逃者曾经形成的换币隐身预期,正在被逐案打破。对等待多年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来说,这是追赃路上一个实打实的节点。
这起案件的意义超出个案本身:它把虚拟资产跨境追赃,从能不能追的疑问,推进到了怎么追、怎么分的实操层面。
对等待多年的受损人来说,这层实操意义比任何表态都实在:财产有处找、权利有处申、返还有路走。
更新时间:2026-10-28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