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出台,我国市场监管实现“全面穿透”,既符合反洗钱全球发展趋势,也与新《公司法》加强公司治理和实际控制人责任保持一致。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这既是必须直面的合规挑战,也是一次厘清股权架构、提升企业信用的发展机遇。
关键词: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穿透式监管;公司治理;合规风险
“受益所有人”这个概念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可能还很陌生,但它并非新生事物。理解其来源与内涵,是应对新规的第一步。
(一)受益所有人的源起与定义
受益所有人概念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制度,在该制度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信托财产的实际受益、受控人即受益所有人是分离的,两者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所以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和传承,但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却为隐藏真实身份、规避监管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空壳公司、匿名账户、深层次的股权架构成为走私、恐怖融资、逃税、商业腐败犯罪的一种温床,想要破除这种隐蔽性,要想方设法提高法人实体的透明度。因此,国际上把建立法人实体的透明度视为共识,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监督组织也认同,必须保障各国监管机构可以实时获得法人实体的真正的、准确的并且是最新的受益所有人相关资料。
那么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呢?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无论您的公司股权结构多么复杂,哪怕绕了地球一圈,最终都要回答一个核心问题:“谁,是那个最终说了算、最终能分钱的活生生的人?”
我们可以用几个比喻来理解:
a)“提线木偶”中的“操盘手”: 公司、信托计划等法人实体,有时候就像台前的木偶,而受益所有人就是那个在幕后牵动丝线、决定木偶所有动作的操盘手。法律现在要求把这个操盘手找出来。
b)“剥洋葱”要找到“葱心”: 复杂的股权结构就像一个洋葱,层层包裹。受益所有人备案,就是要一层层剥开外皮(控股公司、壳公司),直到找到最里面的那个“葱心”——那个不能再被穿透的自然人。
c)“房产证”与“房主”的区别: 想象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法人股东”,这是名义上的“法律所有人”。但实际上,谁能决定这套房子是租是卖、租金归谁?这个真正说了算的人,就是“受益所有人”。他/她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
所以,“受益所有人”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两个关键词:“最终”和“自然人”。它要穿透一切法律实体(公司、合伙企业等)的伪装,识别出那个最终掌控权力、享受利益的个人。
(二)案例解析:三把“照妖镜”找出“终极大老板”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下称“备案指南)为企业工作者解释什么是受益所有人提供了三步走的方法,业内将三者喻为“照妖镜”。
假设一个场景:您公司的股东架构比较复杂,有股东A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股东B为集团,股东C为您的几位亲戚。利用三把“照妖镜”如何找出谁才是真正的受益所有人?
1、第一把镜子:“股权”是谁撑起了最大伞?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或者说占据了主要版图的那个或几个人?
直接持有——比如,如果张三直接持有您公司30%的股权,就可确定其为受益所有人。
间接持有——这就要用到“穿透计算”的方法了,例如,假如自然人李四是B公司60%的股东,同时B公司又持有你们公司甲公司的50%的股权,则你就可以把李四和你的关系,算作是李四直接持有甲公司60%×50%=30%的股权,因为这个比例已经大于25%,则可以判定李四是甲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如果第一面镜子检验下来后,所有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寻得,则备案就已完成;如若有找不到的人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则需要使用第二把镜子。
2、第二把镜子:看“收益和投票权”,谁是“隐形话事人”。有时候,股权并不等于绝对的控制权,比如有些企业通过采取“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委托投票协议、一致行动人约定等方式持股不多,但拥有的话语权却不小。所以,这时就得看看有没有一些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虽然低于25%,但却能够获取和表决超过25%的股份收益权或者表决权。这常见于(1)“同股不同权”的架构: 比如科技公司里,创始团队可能持股比例不高,但拥有超级投票权。(2)委托投票协议: 几个小股东把投票权都委托给某一个人行使。(3)特殊分红安排: 协议约定某个特定的人可以拿走超过25%的利润。
基于上述情形可知,甲公司有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5%(您自己)、15%(乙)、70%(丙)。但由于您和乙达成了协议,即所有的重大事项表决与您保持一致意见,这样您所控制的实际投票权就达到了30%(15%+15%),超过25%的底线,那么您和乙就都是公司受益所有人。
如果两把镜子都照不出来,就要拿出最厉害的第三把镜子。
(三)第三把镜子:看“实际控制”——谁是“幕后太上皇”?
这把镜子照的是那些没有明确股份或协议,但实际上能对公司“发号施令”的人。您需要问:有没有一个或几个自然人,能够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事实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常常是具有隐蔽性的,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体现:
a)亲属关系:公司的股东都是一家人,所有重大决定都听这一个人的。
b)特殊身份或声望:例如,公司创始人离开了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但在继续对公司有着绝对的影响。
c)关键资源控制:如有人掌握了公司技术、客户或渠道,致使公司不得不依靠此人来维持日常运转。
(四)兜底条款:除非同时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否则根本就找不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如果通过以上三把“照妖镜”仍旧看不出来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也还有一个“兜底”办法,即认定为实际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能或者实际享有公司相关管理职能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等)。
我国受益所有人制度并不是关门造车,而是学习了国外的做法,了解西方主要经济体的判定标准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该项制度的国际定位。
(一)美国:“控制权”,是指美国《银行保密法》(BSA)要求金融机构认定“拥有或控制了客户2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其实质即是否享有“实际控制权”,虽然没有拥有股权,但可以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也要被认定为“控制权”对象。
(二)欧盟:《第六版反洗钱指令》(6AMLD)强调“收益权”,必须溯及到“最终享有企业收益的自然人”,即无论通过股权、信托、契约等形式获利的人。还要把企业和企业受益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证明文件呈交到公开的登记系统中,做到透明化。
(三)英国:英国《公司法案 2006》(Companies Act 2006)规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超过公司5%的股权或者投票权的自然人”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人”。这样规定是为了把“拥有”和“控制”两种不同的控制形式并列起来,把二者结合起来考虑,能较好地克服上一版本存在的遗漏的问题。
中国《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内需求与国际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之举。
(一)出台背景:从国际压力到内生需求
1.国际压力:FSAP报告显示:中国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受益所有人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较为突出,有必要健全该方面的相关制度。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走向世界舞台,并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对接、接轨的有效途径之一。
2.国内需求:近年来因利用壳公司洗钱、逃税和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件不断出现,比如让很多人记忆犹新的“E租宝”,涉案人员利用多层的股权代持来隐瞒身份,导致这种犯罪方式层出不穷,而且严重影响到金融安全,因此需要追究背后真实的责任人,这就需要穿透识别最后的实际责任人,利用受益所有人备案,从源头上防止犯罪,掌握资金去向。
(二)与新《公司法》的制度衔接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新《公司法》最为重要的原则精神之一即是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包括对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规定和监管。
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也正是遵循了这个宗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外公开受益所有人真实信息,实现公司治理透明化,将“幕后老板”置于前台,接受社会监督。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为同一人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备案制提供的官方信息,也是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的)强有力的证明,可以说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是新《公司法》加强公司治理在登记备案环节前置性的体现与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不同经营主体的首次备案时间安排有所不同,这是基于平稳过渡和降低存量主体合规成本的考量。
(一)两种备案时间的划分与区别
1.新设企业:从2024年11月1日起新设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办理设立登记的,需要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同步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2.存量企业:一年过渡期是针对到2024年11月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存量主体设置的,要求该类主体应在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首次备案。
(二)为何设置时间分界线?
这种差别对待的安排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智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a)缓释冲击,平稳过渡:存量企业多,股权结构复杂多样,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到立刻开展备案,需要系统和程序上的支撑,在企业自身梳理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也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实行一年的过渡期是为了给存量企业留足时间理解政策、理清股权架构、搜集信息,保证备案的信息是正确的、准确的,这样才能保障“存量平稳过渡”。
b)源头合规,杜绝增量风险:对新设企业来说,在设立之初就把其列入备案范围,形成“源头合规”的闭环管理,避免出现“先上车后补票”,从一开始就堵住市场主体的通道,体现“增量从严”。
c)监管效率,分步实施:分阶段备案利于监管部门有条不紊地收集、整理、归档信息,防止信息系统短时间内访问量大造成堵塞问题,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管理水平。
(三)全国范围内的同步推进
需指出,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是全国统一执行的,除了上海率先发布相关政策规定以外,北京、广东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经发布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工作通知,即使部分地区存在地方化特点出台细化指南的情况,但由于绝大多数地区备案的要求和标准会遵循国家级文件执行,所以民营企业家要认识到并无“异地合规”的侥幸心理,必须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来落实。
《办法》及配套的《备案指南》对不同类型主体的受益所有人界定给出了清晰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这两类企业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其受益所有人的界定也最为核心,同样遵循前述的三步识别法(三把“照妖镜”),追溯至“最终拥有公司股权、实际控制公司决策的自然人”。
特殊情形有两种:1)若公司由A公司控股,A公司由自然人张三控股,则张三是该公司的受益所有人。2)若公司股权分散(如无单一股东持股超过25%),则需识别“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的自然人”(如董事长、总经理)。
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普通合伙人(GP)因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有权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普通合伙人是当然的受益所有人。
(二)鉴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在处理国有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时采取简化的做法。
国有企业受益所有人是指“国家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采用多级控股,根据情况应当将顶层和末层分开解析,穿透至国有企业最终国资监管机构。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是其总部的受益所有人(即外国公司的最终自然人控制人)。
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度,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挑战,也蕴含着机遇。
(一)正面影响:机遇与权益保障
1.明确控制权,减少股权纠纷:备案制度是固定实际控制人的法定证据,可以防止因为股权代持、协议控制等原因导致的权属争议问题,在明确了备案信息之后,就可以更好的保护实际控制人在股权转让、继承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2.增强交易信任,降低融资成本:交易双方和金融机构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受益人后,可明确确定实际交易方,有助于提高交易透明度,增加交易意愿;对银行而言,企业在贷款审批阶段提供清晰完整的股权结构和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能够有效降低尽调成本,有利于为优质企业提供良好的信贷评级与融资条件。
3.规避法律风险,保障合规经营:为满足反洗钱的要求,要避免“未识别受益所有人”而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而且还要让自己的企业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股权架构,不要因为有套利空间而出现内部人员的徇私舞弊等问题。
(二)负面影响:挑战与合规压力
1.合规成本增加:理清股权关系,追查到最后受益所有人可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支出,比如请律师、会计师,尤其是一些股权结构较复杂的企业和集团,比如家族企业以及集团公司等。
2.隐私风险暴露: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都必须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备案;但根据《办法》的规定,这些信息仅向有权机关依法提供查询,并不向社会公开,然而这一点依然令部分企业家担忧。
3.法律责任加剧:未备案会带来法律风险。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形”控制关系显性化:以往利用复杂的协议、代持安排和家族关系形成的“隐形”控制关系将会显露无遗,控制权会呈现“隐形”,税务筹划、关联交易、各种监管(尤其是针对金融、教育等行业)的漏洞都将大幅收窄,未来被监管处罚的可能性变大,出现刚性的过程合规要求。
实施了受益所有人备案制后,无疑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对日后商事诉讼产生深刻影响。
(一)举证责任:减少原告举证义务在商事诉讼中,如果想要让“实际控制企业”的被告承担责任,则原告一般会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自然人被告的“实际控制”地位。而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是法定的公示信息,可以直接将“我不是实际控制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进而实现举证责任转移,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
(二)权利认定:由于股东的权利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在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备案的信息可以作为判断“实际权利人”是否为公司股东的根据。例如:公司登记股东为王五,但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为赵六,则赵六系公司实际权利人之一的可能极大,有权请求主张股东权。
(三)责任承担:强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益所有人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公开,有利于发现滥用控制权的“黑手”, 有利于将在法律上强行“拉郎配”的被委托代理人和背后实际控制人,在被告席上一并现形,从而能够有效地追究和捆绑被诉方和实际操控人承担连带责任,让“刺破公司面纱”在司法实务中更有可操作性。
结论:全面推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对我国商业环境由封闭到开放、由暗箱操作向透明化、规范化的一个标志性的跨越;而对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来说,不应视其为洪水猛兽,倒不如当作一次全方位的企业“企业体检”,是助推企业规范化治理的一次契机。理顺企业股权架构,理清企业背后受益关系,诚实地履行备案义务,不仅能避免法律层面的风险隐患,同时还能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更高水平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向前、行稳致远;最终雾将消散,向着阳光挺进,在光明大道上守法合规奔涌向前的人才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Z]. 2024-1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Z]. 202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Z]. 2024-07-01.
4.李扬.反洗钱监管趋势的变化与挑战——《反洗钱法》修订要点解读[J]. 金融法苑, 2024(11): 45-52.
5.王芳.重塑我国反洗钱合规体系——《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与《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之联合解读[J]. 中国律师, 2024(5): 38-43.
6.上海市场监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请于11月1日前完成![N]. 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2025-10-14.
7.[德]海德格尔.林中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4.
8.FATF. Guidance on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Z]. FATF, 2014.
9.李四光.企业透明度与公司治理研究[N].中国证券报,2025-01-15(A08).
10.王明.新公司法下实际控制人责任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24.
更新时间:2026-03-12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