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总结
该钢铁集团以福利方式向职工发放手机,金额3109.84万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税,但企业未扣缴,少代扣个税173.45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1倍罚款173.45万元。警示:实物福利同样属于应税所得,发放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不能以“福利”名义漏扣个税。
税稽罚〔2026〕1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四川省XX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1,734,505.9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10-22
发布日期 2026-11-03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7月以福利方式给每个职工发放手机,金额合计31,098,398.20元,应计入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稽查工作底稿(二)N0.12》 证据二: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复制确认书第12号所列材料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即处罚款1,734,505.98元。
处罚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但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不含)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来源: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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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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