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青与高瑛的结婚日期,在公开发表的两篇回忆资料中出现了不同记载,一篇写为1956年10月30日,另一篇记为1956年03月27日

艾青在1939年与韦嫈结婚,1955年结束这段婚姻,同年认识了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高瑛,随后与她发展感情。
1935年,25岁的艾青按照家里的安排与张竹茹结婚,这段婚姻带有传统家庭包办婚姻的特点,两人的结合并不是后来艾青感情生活的终点。
1936年,艾青在江苏常州武进女子师范任国文教师时,认识了女学生韦嫈,她原名张月琴,后来使用韦嫈这个名字,两人的关系也从师生相识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

当时的艾青已经凭借诗歌在文坛受到关注,而韦嫈仍是一名年轻学生,两人的年龄、社会经历和身份都存在差异,然而,这些现实因素并没有阻止他们继续发展感情。
1939年,艾青与韦嫈结婚,按照《人民文摘》2010年07月01日刊载的《艾青之子细诉家庭悲剧》,韦嫈当时18岁,两人后来有了多个孩子,家庭关系也由此变得复杂。
这段婚姻开始时,艾青与张竹茹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第一段婚姻的结束与第二段婚姻的建立紧密相连,张竹茹由此成为这段感情经历中无法绕开的人物。

婚姻可以结束,个人也有权选择不再继续一段缺少感情基础的关系,但如果两个人已经有了孩子,或者一方正处于需要照顾的特殊阶段,那么分开之后如何安排生活、承担责任,就不该成为可以随意略过的事情。
张竹茹的处境在后来的叙述中经常被简化成一句“被丈夫抛弃”,可她并不是一段爱情故事中用来衬托另一对伴侣的背景人物,她同样是这段婚姻的当事人,也需要面对婚姻结束带来的实际后果。
从现有资料能够确认的时间线来看,艾青在1935年结婚,1936年认识韦嫈,1939年与韦嫈结婚,这三件事连在一起,已经足以说明第一段婚姻与第二段婚姻之间存在怎样的先后关系。

艾青与韦嫈的婚姻持续了16年,直到1955年,两人才正式离婚,这个时间节点也让他与高瑛之间的感情经历进入了新的阶段。
高瑛出生于1933年,曾在文艺团体从事舞蹈工作,1955年调入中国作家协会工作,在那里认识了艾青,两人随后开始交往。
高瑛在回忆文章《你是柏,我是藤,永不分离》中写到,自己与艾青相识时已经结婚,并且有两个孩子,因此,艾青并不是在完全不了解她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开始这段感情。

按照高瑛的回忆,她曾与艾青及其妹妹一起外出,在交谈中提到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艾青得知后,仍然向她表达了感情,两人的关系也因此逐渐深入。
高瑛在回忆中提到,丈夫谭谊得知她与艾青相恋后,曾到她所在的单位反映情况,随后她被安排到《人民文学》编辑部写检查,这段关系已经不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人交往,还牵涉到原有家庭与工作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高瑛也有自己的选择,她在回忆中谈到了此前婚姻中的问题,并最终与谭谊离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整件事写成艾青单方面决定了所有人的生活。

但这并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在高瑛尚未完成离婚手续时,两人已经开始发展亲密关系,原有婚姻的处理与新感情的推进并没有完全分开,这正是这段经历受到争议的原因之一。
高瑛在回忆文章中记录了艾青解释自己感情经历时的一句话:“我从不玩弄女性,我都是认真地去爱。”
这句话后来被反复引用,并不是因为它有多么复杂,而是因为它直接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人如何定义自己的感情,与他在实际关系中如何处理责任,是否能够完全对应。

艾青认为自己是在认真地爱,这属于他对自身感情的解释,而高瑛当时仍有丈夫和孩子、两人开始交往时尚未完成离婚手续,也同样是可以核对的事实。
如果只听当事人对爱情的描述,很容易把这段关系写成一场追求真爱的故事,但把时间线补全以后,就会发现这份感情从一开始便牵涉到不止两个人的生活。
高瑛需要面对原有婚姻的结束,谭谊与两个孩子也被卷入这场关系变化,艾青此前与韦嫈的婚姻则刚刚结束不久,几段家庭关系在同一时期交织在一起,无法只用一句“认真去爱”就解释清楚。

高瑛在2014年05月01日刊载于《人民文摘》的回忆文章中,将两人的登记结婚日期记为1956年10月30日
而2010年07月01日刊载的《艾青之子细诉家庭悲剧》则记为1956年03月27日,两份资料的记载并不一致,本文据此将两人于1956年结婚作为共同可确认的时间节点。

这段婚姻后来持续了数十年,不能因为最初相识时存在争议,就把两人此后共同生活的经历全部抹去。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后,高瑛在自己的回忆中谈到,她没有按照单位要求揭发艾青,也没有选择与他离婚,后来还随艾青辗转北大荒和新疆,经历了长期的生活变化。
这些经历同样是理解两人关系时不能忽略的部分,高瑛并非只出现在艾青的感情转折点上,她后来与艾青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也承担了家庭生活中的现实压力。

如果因为两人相恋时高瑛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就断定他们此后所有感情都不真实,显然过于简单;反过来,如果因为他们后来共同生活多年,就认定早期关系中的争议不再重要,也缺少充分理由。
判断一段关系,不能只看它最终维持了多少年,还要看它开始时涉及哪些人、结束旧关系时承担了什么责任,以及当事人有没有认真处理那些无法随感情变化而消失的义务。
艾青的文学成就有其独立的价值,《大堰河,我的保姆》《我爱这土地》等作品,在中国现代诗歌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他对土地、劳动者和民族命运的书写,至今仍然受到读者关注。

然而,诗歌中的深情不能直接替代私人生活中的责任,文学作品写得动人,也不能自动证明作者在每一段亲密关系中都处理得妥当,这两件事本来就应该分开判断。
艾青的经历提醒我们,评价一个人不必在文学成就与私人生活之间二选一,作品可以继续被阅读,婚姻中的争议也可以根据可靠资料进行讨论,既不必用才华替所有行为开脱,也不该为了批评私人生活而否定其全部创作。

参考文献:
高瑛:《你是柏,我是藤,永不分离》,《人民文摘》,2014年05月01日。
佚名:《艾青之子细诉家庭悲剧》,《人民文摘》,2010年07月01日。
更新时间: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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