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正式启动!
5大支持措施
小区旧房可直接换新房
4月20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个人所得税退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优质房源及置换专属优惠、中介优先推介等服务。《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
三水同步响应
现开展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速来了解详情
一、旧房置换范围
1.区域:东至丁字基(塘西大道)、南至北江大堤、西至口岸大道、北至翠云路

2.条件: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备案(不含自建住房、商业、办公、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成套商品住宅(以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记载日期为准)。
3.产权:房屋权证齐全、产权清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且不存在影响交易过户的情形,不存在除银行按揭贷款抵押以外的任何权利负担。
4.状态:房屋无严重结构性损坏,无水火灾害受损记录,不属危房范畴。
二、新房范围
首批楼盘为保利淼景苑(又名:保利·学府里)、淼晟花园、淼汇·天萃(又名:昊成花园)。
三、换房人申请条件
有意愿出售旧房(商品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个人。
四、运作模式
委托销售模式
换房人与新房销售主体参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旧房挂牌价格并签订旧房委托销售协议挂牌出售,选购新房项目房源。换房人选定具体新房房源后,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认购协议中设定不少于90天的“解约保护期”。
在保护期内,旧房成功转售的继续履行协议,旧房售房款转为新房购房款,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手续;旧房未成功转售的,换房人可与新房销售主体解除认购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已缴定金全额退还。此时,换房人可选择终止置换,也可选择转入下述直接收购模式继续参与。
直接收购模式
对委托销售期满旧房仍未售出且换房人愿意继续参与“以旧换新”的,换房人可与委托收购主体协商收购意向,由委托收购主体参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收购价格进行直接收购;旧房售房款转为新房购房款,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手续。收购后的房屋由委托收购主体通过市场化租赁、二次销售等方式实现资产盘活,优先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也可对外租赁或装修改造、品质提升等方式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等。
五、换房流程
委托收购主体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首批名额,自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按报名登记先后顺序受理,额满即止。
报名资料(换房人持以下资料至委托收购主体现场报名)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
3.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可在区城建档案馆查询打印);
4.产权人本人银行卡。
资格初审
委托收购主体对置换旧房的地域范围、房屋性质、竣工时间、权属状况等进行核验,2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符合条件者进入下一环节。
验房评估
委托收购主体与换房人预约实地查验房屋状况。之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片区近期成交均价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签订合同
1、选房确认:换房人在新房销售主体实时更新的房源库中选定意向新房,明确房号、价格,项目顾问协助测算差价及贷款。
2、签订委托销售协议:换房人与新房销售主体签订《新房认购协议》及《旧房委托销售协议》(暂定),缴纳新房定金2万元,进入90天旧房委托销售期。
3、解约保护:委托销售期内旧房未成功转售的,换房人可解除认购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新房销售主体无条件退还定金。
4、收购转售:委托销售期满旧房仍未售出的,换房人可与委托收购主体协商收购意向,由委托收购主体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收购价格,进行二次销售或重新装修后销售,新房销售主体开放全部营销渠道予以配合。
过户交易
1、签订收购协议:经协商达成收购意向后,委托收购主体与换房人、新房销售主体签订《旧房收购协议》(暂定)。协议中明确若后续因旧房产权或贷款抵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委托收购主体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换房人已缴定金扣除评估费后无息退回。
2、旧房过户:换房人配合办理旧房过户至委托收购主体手续,支持“带押过户”。
3、资金支付:委托收购主体将旧房收购款全额支付至专项账户,换房人凭收购款及自有资金支付新房款。
4、新房签约:新房销售主体协助换房人办理新房签约、按揭贷款及预告登记。
置换规则
新房交付后,换房人将旧房移交至委托收购主体。委托收购主体对收购的旧房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租赁等方式实现资产盘活。
六、业务办理机构
▷ 机构名称:三水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业务办理中心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1号102之二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30
▷ 联系方式:0757-87250026
一图读懂
佛山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最全指引


来源:佛山住建、三水住建水务
编辑:佛山新闻网 严婉明
审校:宋扬、罗旭仪、闵莘、朱广晖
更新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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