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将带修订痕迹文本对外披露,华塑控股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又有A股上市公司,接到警示函!
11月2日晚间,华塑控股公告称,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塑控股于10月9日披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四川证监局指出,华塑控股将带修订痕迹文本对外披露,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严肃性,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董事长杨建安、董秘段静对华塑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此,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塑控股及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证监局要求,华塑控股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内控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此,华塑控股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深刻吸取教训,扎实推进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细化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压实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全面、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合规意识与实践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称,华塑控股于10月9日披露的公告中,保留着修改过程中的修订记录,甚至部分已从正文中删除的数字、表述及交易条款,仍以批注、修订形式留在文件页面。
10月12日,华塑控股就此事发布澄清及致歉公告。华塑控股称,该次事件系工作人员上传公告时未将公告文件从“修订”下的“最终状态”调整为“接受对文档所做的所有修订”,复核人员未将版本修订状态纳入复核范围所致。
华塑控股称,相关修订内容为基于真实情况更加严谨的表达,不存在刻意隐瞒担保规模、还款年限等误导市场判断的行为;修订未改变交易的核心条款与既定安排,也不会对股权收购的推进造成实质性影响。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误导和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恳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华塑控股上传“修订模式”公告的情况并非首例。今年以来,已有华如科技、ST同德、丰茂股份等上市公司出现过类似情况。
据悉,华塑控股于1993年5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四川首批上市公司之一。上市初期,华塑控股以服装、建材为主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业务领域多次更迭。2021年初,宏泰集团控股企业湖北资管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目前,华塑控股主营业务包括电子信息显示终端制造业务、精密机床制造业务、瓦斯治理业务等。
截至11月2日收盘,华塑控股报3.13元/股,总市值为33.59亿元。
更新时间: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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