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湖南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推选活动。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审议等程序,张家界市、长沙市、怀化市、湘西州、郴州市、邵阳市、岳阳市、株洲市等市州办理的“张家界市某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废水渗漏污染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湖南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工业废水排放、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施工扬尘造成环境污染,以及滥伐林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非法越界开采、非法电鱼、非法堆土导致生态破坏等类型,较好地反映了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丰硕成果,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
郴州市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办案单位:永兴县自然资源局
案件基本情况
(一)线索来源
根据2024年8月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疑似违法图斑反映,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办的永兴县金龟镇东冲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委托湖南省生态地质调查监测所对永兴县金龟镇东冲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现场开展地质调查及实地测量确认,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至9月期间擅自超越矿区范围越界采矿,越界开采面积约为714平方米,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14992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越界开采,且越界开采对山体土壤和林地植被造成破坏,属于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及林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情形。2025年7月2日,永兴县自然资源局对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损害生态环境案启动索赔程序。
(二)调查评估
2025年9月3日,永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专家开展鉴定评估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毁坏林地,造成山体裸露、植被受损、水土流失等,经量化评估,该案毁坏林地及破坏的其他占用的林地修复费用共计10.38575万元。

越界开采情况
(三)磋商情况
2025年9月26日,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与赔偿义务人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开展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修复情况
永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越界开采区域开展边坡治理、覆土打穴、树木移栽、抚育管护等修复工程。经现场验收评估,基本达到了预期修复效果。

修复后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越界采矿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秩序,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案是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以来办理的一件越界采矿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推进矿业有序开发利用和管理实践、生态环境保护均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一)建立“一案双查”闭环机制,推动从“单点处罚”走向“全链追责”。本案打破“先罚完再说”的传统执法路径,在立案调查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办案视野,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索赔“三线并进”格局。该机制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向发力,有效避免了“以罚代赔”或“罚完事了”的执法惯性,确保权力运行可追溯、可监督。通过全链条追责,让违法者付出全方位代价,从源头遏制越界开采破坏生态行为。
(二)构建“科技+专家”双轮驱动模式,实现精准执法有据可依。本案依托卫星遥感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核查报告,为案件办理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创新采用专家简易评估程序替代传统司法鉴定,以低成本、短周期解决“值多少、赔多少”核心争议。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第一时间成立索赔工作组,全程跟踪案件办理,及时固定证据。科技手段与专家评估有机结合,突破了人工巡查的视野局限和时效瓶颈,实现“用得起、信得过、判得准”的技术效果,有效避免因高昂鉴定费用和漫长等待导致程序搁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三)打造“磋商+修复+监管”全过程闭环,确保生态损害“真修复、真见效”。本案磋商环节仅用21天高效达成协议;创新推行企业“自行修复”模式,由赔偿义务人自主制定方案、投入资金完成覆土植树复绿;修复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林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验收把关,聘请专家跟踪评价,确认修复达到预期目标。该模式充分发挥磋商制度在化解纠纷、促进企业主动担责方面的优势,让企业以“看得见、可感知”的方式直接履行责任,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本案通过部门协同和跟踪评价,确保修复质量可量化、可追溯,实现从“纸上判决”到“地上复绿”的实质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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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更新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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