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7个层面积极支持生育及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
灵活就业人员
连续缴费12个月可享生育津贴
《通知》包含7项具体措施,包括细化实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4项措施,以及结合医保工作实际的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3项措施。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不额外增加缴费负担。待遇保障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满6个月但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能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分娩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住院分娩
生育服务包内单病种包干支付
住院分娩支付政策方面,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区分顺产、剖宫产制定生育服务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生育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生育服务包分为顺产和剖宫产两个服务包,涵盖产前彩超、血常规、胎心监测等检查项目,以及分娩镇痛、住院诊查、普通病房床位、产程管理、必要的药品耗材及部分中医项目。
因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涉及特需服务需求等原因,超出服务包范围或诊疗费用超标,跨省住院分娩,以及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的情况,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按项目付费,参保人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住院分娩费用。
生育医疗费
可用个人账户支付或共济支付
《通知》实施后,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与普通门诊待遇衔接,报销限额从多数地区的1000元统一提高至6000元,超出6000元的按住院待遇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由以前的全省平均400元左右提高至每年1000元。
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近亲属之间个人账户可共济使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费用结算由线下手工报销调整为即时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度3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在新生儿参保缴费方面,每年10—12月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
来源:都市时报
更新时间: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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