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问题问得很多,我们来解释一下政策的出发点。
这项补助是“分担用人单位的生育休假成本”,而不是直接补充个人收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我省探索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希望通过补助用人单位,降低企业在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用工压力,从而鼓励企业愿意招人、愿意留人、愿意给足假期。
所以,补助资金是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而不是直接发给女职工个人。

这也是很多单位关心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补助是按照生育女职工的人数来计算的,而不是按新生儿数量。
也就是说:一位女职工无论生一胎、双胞胎还是三胞胎,都按“1人”为用人单位发放补助。

只要用人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并且属于以下类型之一:
□ 民营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外资企业
同时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只要用人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即使在外省生育,也不影响用人单位的申领资格。
单位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时,需要额外提供该女职工的出生医学证明即可。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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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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