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孙俪本名“孙丽”,宋祖儿改回“孙凡清”……明星“痛失艺名”背后的法律常识

孙俪本名“孙丽”,宋祖儿改回“孙凡清”,冯绍峰原来叫“冯威”……连日来,随着《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进入试行阶段,一批知名演员的法定真名集中曝光,引发全网热议。

这一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破除“撕番”乱象。

图片由AI生成

“撕番”或“撕番位”是娱乐圈术语,指明星粉丝或经纪团队为争夺艺人在影视、综艺等宣传物料中的排名次序而引发的争议行为。

这一通知出台以后,有人调侃“明星集体痛失艺名”,有人质疑“真名取代艺名是否合理”,更有人追问:演员真名与艺名之间,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与边界?

这场关于破除“撕番”乱象,引导行业回归艺术创作本位的行业规范背后,实则还涉及了姓名权、艺名权、商业标识保护等多重法律问题。

针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艺名等同于真名吗?其实是不等同的。真名是法律意义上“姓名”的本体,艺名则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参照”姓名权获得保护。但也要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影视剧署名用真名,并不等于艺名从此失去法律保护。“痛失艺名”只是句调侃,名还在,保护也还在。

先来看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真名,严格说是户籍登记的姓名,是每个人生来当然享有的权利,不需要任何“名气”门槛。同时,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以,真名连着户口簿和身份证,具有身份识别的“官方效力”,签合同、打官司、办登记,认的都是它。这也正是署名新规回归真名的一层底层逻辑:让“演员是谁”回到法律身份的原点,一人一名,番位之争自然少了炒作空间。

再来看艺名。艺名不需要登记,人人都能取,但法律并不保护每一个随手取的名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划出了门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二是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跨过这道门槛,艺名就能享受“参照”真名的待遇。依据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

而且,叫响了的艺名,保护还不止于民法典。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实施混淆行为。请注意,这次修订还把“网名”明明白白写了进去。司法实践中的例子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乔丹”商标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确认,连外国球星的中文译名“乔丹”,因与本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也受姓名权保护,相关商标争议裁定被依法撤销、责令重作;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刘纯燕的艺名“金龟子”被他人抢注为教育培训类商标,法院认定损害其在先姓名权,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可见,“孙俪”“宋祖儿”这些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艺名,谁也不能随便拿去用。

把二者的区别归纳一下:真名是“生而有之”,艺名是“用出了名才受保护”;真名靠登记确权、管的是身份,艺名靠知名度撑腰、管的是人格标识和市场;真名的姓名权无条件,艺名则是有条件的参照保护。最后说一个实务细节,演员用艺名签合同行不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只要能够确定签约的就是艺名背后那个人,合同同样有效、同样约束本人;但为了避免举证麻烦,规范的做法是以真名署名并载明身份证件号码,艺名可以并列标注。

那艺名就完全归属于演员吗?经纪公司是否能主张拥有归属权?

这个问题的结论要分两层说:艺名的“人格属性”专属于演员本人,跟着人走,公司拿不走;而艺名承载的“商业权益”,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交由公司在合作期内运营、使用。实践中的大量纠纷,恰恰出在把这两层混为一谈。

第一层,人格归属——名字跟人走。艺名一旦叫响,就成了演员人格的一部分,与这个活生生的人绑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艺名参照姓名权保护,同样具有人身专属性,它不是公司投钱包装就能“买断”的商品。北京法院审理过一起很典型的案件:歌曲《香水有毒》的原唱歌手艺名“胡杨林”,她与经纪公司解约后,公司又签下一位新歌手,让新人顶着近似艺名“接棒”演唱她的歌曲并对外宣传,还拿出一件注册商标的授权作挡箭牌。法院认定:具有知名度的艺名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合作期内公司可以使用,但合同终止后,艺名因其人格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仍归属歌手本人,公司无权再安排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艺名,所谓商标授权,也改变不了不正当利用他人艺名知名度的性质。最终判令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句话:人走了,名字跟人走。

第二层,商业运营——权益可以约定。人格归属并不意味着公司“什么都主张不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等许可他人使用。落到演艺行业,艺人完全可以在经纪合同中,把艺名的商业开发,如代言洽谈、社交账号运营、商标注册与维护等许可给公司行使,公司据此享有合同约定的商业权益。网络主播的判例把这个分寸展示得很清楚:合同明确约定账号权益归公司的,即便账号绑定了主播的实名信息,法院也尊重约定,商业权益归公司;合同没有约定的,账号因与主播人身绑定较强,解约后使用权一般归主播本人。但请注意,归属是归属、违约是违约。有主播虽然拿回了账号,却因违反合作协议被判赔偿公司上百万元。规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人身属性;名字归人,账要照算。

再说一个正面例子。知名博主papi酱的艺名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待价而沽,其经纪公司持艺人出具的特别授权提起无效宣告,获得法院支持。这正是“艺名人身权归艺人、商业维权可授权公司代行”的合规打开方式。法律依据也现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被抢注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依法请求宣告其无效。

所以,给行业里的艺人和公司各提个醒:签约时就把艺名怎么用、账号归谁、商标谁来注册维护、解约后如何处理,白纸黑字写清楚。事前一页纸,胜过事后对簿公堂。

演员真名集中曝光引发的热议,看似是对“几个字”的讨论,实则触及了姓名权的法律效力、艺名的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行业规范与个人权利的边界等多重法律问题。

未来,随着新规正式施行,影视剧署名将实现“合规化、透明化、法治化”,既有效化解行业署名纠纷,减少司法争议,也能规范粉丝舆论生态,遏制非理性追星、番位炒作等不良风气,为影视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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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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