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基本服务清单

一、基本生活保障类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为孤儿身份后可领取基本生活费。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停发基本生活费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对18周岁以上在读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停发基本生活费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2026年,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按每人每月2230元,社会散居孤儿按每人每月1485元发放。


申请(服务)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本省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通过“一卡通”平台,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6〕5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2230元,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485元发放。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按差额部分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已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停发基本生活费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对18周岁以上在读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全日制学校上学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毕业,在停发基本生活费时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


申请(服务)流程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0 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6〕5 号)。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地区按照分档发放)。


申请(服务)流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也可由村(社区)代办。困难群众也可利用手机直接申请,方法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登录“三晋通”平台,搜索并进入“晋心救”,即可在线提交材料办理。


政策依据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


(四)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未成年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未成年人)。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22元/人/月,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22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61元/人/月。


申请(服务)流程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填写提交《山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县级残联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或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


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山西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0〕51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5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5〕10号)。


(五)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申请(服务)流程

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4号)等。


二、医疗救助保障类


(六)“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包括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部分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用,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申请(服务)流程

集中供养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申请,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报省“明天计划”办审核,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


(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对0-15岁(不满16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条件

具有山西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救助内容和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 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 复等方面的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1.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2.康复训练

(1)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5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3.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件)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4.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15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 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2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5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 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5.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申请(服务)流程

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设区市或县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政府民生实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残联〔2025〕6号)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残联〔2022〕44号)。


(八)困境儿童基本医疗救助

属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儿童,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1.参保资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医疗救助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按比例给予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3.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申请(服务)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教育资助助学类


(九)“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且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申请(服务)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具体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申请(服务)流程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低保证孤儿证明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2〕124号)。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应助尽助。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


服务(申请)流程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 《关于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0〕46号)和《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晋财教〔2024〕63号)。


(十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免杂学费

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服务(申请)流程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学生’)实行应助尽助,同时兼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服务(申请)流程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并增加“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4〕134号)。


(十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职业高中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普通技工学校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高级技工班每生每年2800元。普通中专体育、艺术类专业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实际学制免除学费。


服务(申请)流程

入学获得学籍后直接免除。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


(十五)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级学生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纳入资助范围。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服务(申请)流程

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4〕134号)。


(十六)“青山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自2024年开始,升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学历教育,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助时限为学生就读期间。资金资助: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助学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学年、专科生3000元/学年。


申请(服务)流程

各地民政部门核查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精准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准确填报“山西省‘青山陪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学生信息统计表”。


政策依据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青山助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的通知》。


来源 | 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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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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