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如何清算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

二战落幕之际,欧洲大陆满目疮痍。纳粹德国在十二年统治中,制造了空前的种族屠杀、侵略战争与人道主义灾难。数千万平民与战俘死于系统性屠杀、奴役与暴行,无数国家的主权、秩序与文明底线被彻底践踏。

战争结束后,摆在同盟国面前的不仅是废墟重建,更是一道关乎人类文明走向的终极命题:如何定义战争罪行、如何惩罚国家层面的系统性作恶、如何让施暴者为跨越国界的滔天罪孽负责。

在此之前,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针对国家级政权的系统性司法清算。过往战争的终结,往往只是战胜国接受战败国投降、划定边界、索取赔款,施暴者的个体罪责始终被 “国家行为”“服从军令” 的借口掩盖。

但纽伦堡审判的诞生,彻底终结了这一古老惯例,它第一次把国家侵略、种族灭绝、反人道暴行从政治恩怨,升格为全人类共同追责的国际法罪行,开启了现代国际刑事司法的全新纪元。

1945 年 11 月 20 日,德国纽伦堡司法宫。这座曾经颁布《纽伦堡种族法》、纳粹常年举办党代会的城市,如今司法宫内坐满来自全球记者与旁听者。22名纳粹德国的主要战犯被推上被告席,除马丁·鲍曼缺席审判,实际受审21人。

其中包括希特勒的副手赫尔曼・戈林、外长里宾特洛甫、陆军元帅凯特尔。戈林在庭上试图发表长篇演讲为自己辩护,被法官当场驳回,只允许他对指控回答 “有罪” 或 “无罪”。

这场审判持续了216 天,开庭 403 次,传讯了上千名证人和知情人,办案人员查阅了几十万份文件。1946年10月1日,法庭宣判:12人被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4 人有期徒刑,另有3名被告无罪释放。

纽伦堡审判的核心难题,从一开始就超越了 “谁有罪” 的层面。它要回答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一个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系统性屠杀平民,这些行为能否被纳入法律审判?如果可以,依据什么法律?由谁来审判?


法律框架的创制,从宣言到宪章

纽伦堡审判的法律基础并非来自既有的国际法条文,而是一系列战时宣言和政治决定逐步累加的结果。

1942年1月,九个被纳粹占领的流亡政府在英国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但这一 “由受害国审判” 的方案很快暴露出问题:纳粹的罪行跨越国界,受害国各自主张管辖权,而核心战犯的罪行难以归入某一国的国内法框架。

真正的制度创制发生在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成为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宪章第六条划定四类指控,第一项为共谋指控,追诉参与策划侵略战争的共同阴谋;

其余三类核心罪名分别为反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反人道罪(对平民实施谋杀、灭绝、奴役、放逐等非人道暴行)。共谋条款作为归责机制,专门用来追诉高层决策者共同策划罪行的集体责任。

宪章包含两条奠定现代国际刑法的关键规则:其一,任何人的官方职位,无论国家元首、部长还是机构首长,不能以国家身份作为免罪理由;其二,单纯以 “执行上级命令” 不能自动免责,若行为人尚有道德选择空间,则需要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仅在特殊情形下可酌情减刑。这一条直接否定了 “国家行为” 的免责逻辑,确立了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审判的运作,程序与实质

法庭由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英国法官杰弗里・劳伦斯爵士担任庭长,苏联法官伊奥纳・尼基琴科将军、美国法官弗朗西斯・比德尔、法国法官亨利・多内迪厄・德・瓦布尔参与审理。四国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另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等十余国加入《伦敦协定》,成为原告方。

起诉书拟定指控24名德国首要战犯。其中罗伯特・莱伊在审判开庭前于狱中自杀;工业家古斯塔夫・克虏伯因身体与精神状况,预审阶段就被排除审判;马丁・鲍曼下落不明,进行缺席审判;最终实际出庭受审的共 21 人。

审判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被告方获得了充分的辩护权:辩护方有 61 名证人提出证言,另有 143 名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被告的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三条路径展开:否认罪行的真实性、主张服从命令的免责、以及质疑法庭本身的合法性。

法庭驳回了被告提出的主要辩护。在判决书中,法庭明确认定:侵略战争是 “最大的国际罪行”,因为它包含了所有其他罪行的累积恶果;服从上级命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个人有道德选择的可能;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不能用来保护那些 “明知自己在犯罪” 的人。

判决与后续审判,清算了什么

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宣读了长达 250 页的判决书。22名受审对象中,12 人被判处绞刑: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尔滕布龙纳、罗森堡、弗兰克、弗里克、施特赖歇尔、绍克尔、约德尔、赛斯 - 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除戈林在行刑前夜服毒自杀外,其余 11 名死刑被告执行绞刑,;另外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判处 10 至 20 年有期徒刑,另有3名被告当庭无罪释放。

法庭裁定纳粹党领导集团、盖世太保连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为犯罪组织;但驳回了将德国内阁、国防军总参谋部与最高统帅部认定为犯罪组织的申请。该认定为后续次级战犯审判提供法律基础。

主要审判只是清算的开始。1946 年 12 月至 1949 年 4 月,依据盟军管制委员会第 10 号法令,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单独开展 12 场后续审判,一共起诉 185 名被告,其中 177 人进入正式审理。

这些审判分门别类地审理了不同领域的纳粹罪行:医生审判针对在集中营囚犯身上进行医学试验的 23 名纳粹医生,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反对派的 16 名高级司法官员,此外还有针对工业家、军事将领和外交部官员的审判。

“胜利者的正义”,一个无法回避的争议

纽伦堡审判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 “胜利者的正义” 这一根本性质疑。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全部来自战胜国,被告全部来自战败国,没有一名盟军人员因战争罪行受审。德国历史学家维尔纳・马泽尔在《纽伦堡:胜者的法庭》一书中系统批评了这一结构性不公。

更深层的法律争议在于 “反和平罪” 的追溯力问题。纳粹德国在 1939 年发动战争时,国际法并未将侵略战争明确列为个人可被起诉的刑事罪行。以事后创制的法律追溯此前的行为,确实与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存在张力。法庭对此的回应是:这一原则只保护 “合法的信赖”,而对于如此骇人听闻的罪行,任何罪犯都不能援引这一原则为自己开脱。

但争议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审判本身失去了意义。一个无法回避的反问是:如果不审判,还能做什么?在审判方案的争论阶段,丘吉尔一度提出不经司法审判直接处决纳粹核心领导人;罗斯福早期偏向摩根索计划的思路;苏联则坚持公开审判后执行刑罚。


纽伦堡审判选择了最艰难但也最具建设性的路径:将政治清算转化为法律程序。审判给了被告辩护的权利,给了法庭出示证据的义务,也给了历史一份可核查的记录。

遗产,从纽伦堡到国际刑事法院

纽伦堡审判最持久的遗产,就是后世所称的 “纽伦堡原则”。1946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第 95(I)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与判决书所载内容符合国际法。

1950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审判材料中提炼、编纂为七条纽伦堡原则,包括:任何人犯有违反国际法的罪行都应承担个人责任;官方职位不构成免责理由;服从上级命令不能免除责任;被控犯有国际罪行的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

这些原则为后来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石。从 1990 年代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到 2002 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其法律框架中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官方身份不能豁免这些核心规则,源头都来自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还开启了一个至今仍在持续的进程:对纳粹罪行的法律清算没有随着主要审判的结束而终止。法兰克福审判(1963-1965),是西德国内依据德国刑法、参考纽伦堡法理对奥斯维辛集中营守卫的著名审判,属于纽伦堡原则在德国国内司法中的延续。

德国纽伦堡审判纪念馆馆长尼娜・卢茨将纽伦堡审判称为 “战后德国反思的起点”。承认侵略战争历史、防止悲剧重演,在今天的德国社会已成为主流共识,而这一共识的起点,正是 1945 年 11 月 20 日纽伦堡司法宫里的那场审判。


结语

纽伦堡审判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没有审判盟军的战争罪行,它的法律基础存在追溯力的争议,它的 “胜利者正义” 标签至今仍有批评者。但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程序而非政治报复的方式,清算了一个政权对其本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犯下的系统性罪行。

它确立的原则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官方职位不能免责、服从命令不是借口,构成了此后所有国际刑事审判的法律基石。它留下的审判记录403 次开庭、几十万份文件、上千名证人的证言,本身就是对历史虚无主义最有力的反驳。

当戈林在法庭上试图发表演讲时,法官打断他,只让他回答 “有罪” 或 “无罪”。那一瞬间,一个政权的首脑第一次在法律面前被降格为一个普通的被告。这个降格本身,就是纽伦堡审判最深刻的遗产。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6-09-14

标签:历史   纽伦堡   罪行   战争   纳粹德国   纳粹   法庭   国际   法官   德国   战犯   被告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