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都市现场)
育儿假,要延长了?
1.上海
9月14日,上海市卫健委在《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到:
完善育儿假制度,适度延长假期时长!

政策全文:
https://wsjkw.sh.gov.cn/rddbjydf/20260914/eff579dc43fd462db0eaf69d3cbfada9.html
重点如下:
一、关于“完善育儿假制度,适度延长假期时长”
2021年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享受育儿假五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总体来看,自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育儿假制度实施情况良好。
您提出的延长育儿假、优化成本分担等建议,反映了当前育儿家庭的现实需求。我委将会同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开展政策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
二、关于“强化月经假落实”
1990年制定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该《办法》一直沿用至今,为女职工经期等特殊时期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该市总工会依托全市354个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站点、“12351”职工维权热线等阵地,为女职工提供“应援尽援”法律援助,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
您提出的简化月经假申请流程的建议,我委将积极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政策更好落地。
2.黑龙江伊春市
2026年6月1日,《伊春市“十五五”时期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施生育率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实施育儿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延长至20天!

政策全文:
https://yc.gov.cn/ycsrmzf/c101987/202606/428277.shtml
重点如下:
1.推动实施育儿假延长,最高延长至20天!
用人单位每年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各提供10日带薪育儿假,推动实施育儿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延长至20天。
2.推动护理假延长,最高延长至30天!
配偶分娩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男职工带薪护理假15天,推动对生育二孩以上家庭男职工实施带薪护理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延长至30天。
3.推动产假延长,最高延长180天!
女职工依法享受180天围产期产假,推动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实施产假延长制度,最高可分别延长90天、180天;难产、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依法延长产假。
育儿假是强制休的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对此规定并不一致!
1.重庆:育儿假非强制假
10月9日,重庆市卫健委针对《重庆市关于育儿假的规定》进行明确答复。

政策全文:
https://wsjkw.cq.gov.cn/igixmj/xjgk/202610/tGovMsgBox_1141244_wap.html
重点如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特别说明:
在2026年10月,重庆市卫健委答复中进行了特别说明:
“育儿假为非强制假,需经单位批准后享受。”
2.吉林:是否执行看单位具体情况
8月28日,吉林省卫健委针对“育儿假是否为法定假期”进行明确答复。

政策全文:
https://zhrs.hrss.jl.gov.cn/jlzhrs/interactReply/queryReplyData.do?interactid=2026082746963
重点如下: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规定:“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行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明确支持和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同时,从省卫健委了解到,企业是否执行,主要还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因此单位能否执行,应看单位具体情况。
3.四川:育儿假属于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不得直接拒绝
2026年9月,有网友在问政四川进行提问:
根据2025年11月施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川卫发〔2025〕14号相关指导意见,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日前,我向单位申请育儿假,领导未批准。请问单位有权拒绝,不予准假吗?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25〕14号)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子女周岁周期分别享有十个工作日育儿假。育儿假属于法定假期,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该假期落实,不得直接拒绝劳动者休假权利。
休假具体的时间、分次或者集中休假方式,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不能剥夺劳动者法定育儿假待遇。育儿假为工作日,每周岁周期内未休完不能结转至下一周期。用人单位拒不落实育儿假待遇的,员工可向工作地所在劳动监察投诉;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
4.北京:【夫妻互相调整育儿假分配】才需要单位同意
很多人误以为北京申请休育儿假需要单位同意,就属于非强制,其实不然。
要注意: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满 3 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 5 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更新时间: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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