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检查,严查物业履约不力、信息不公开、侵害业主权益等突出问题,从严查处一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现将4起典型整治案例公开通报,面向行业强化警示震慑、压实服务责任。
案例一
锡林郭勒盟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聚福家苑小区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未公示相关信息问题
基本情况: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八大项内容及细化服务标准、未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未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问题,且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等法定公示信息,严重侵害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法律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处理结果: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已向该企业下达《物业服务管理改正通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扣除相应信用分值,将锡林郭勒盟鼎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聚福家苑项目部纳入不良信息重点监管对象,持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龙湾国际小区未公示相关信息问题
基本情况: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未制定物业服务八大项内容及细化服务标准、未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未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问题,未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等应当公示的法定信息,严重侵害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
法律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处理结果: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已向该企业下达《物业服务管理改正通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扣除相应信用分值,将锡林郭勒盟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不良信息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常态化监督检查。
案例三
锡林浩特市万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京樾城小区拒不配合监管、公示信息不全、物业费捆绑设施使用问题
基本情况: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多项违规问题: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八大项内容及细化服务标准、未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等法定公示信息公示不全;存在将物业服务费与小区门禁、电梯刷卡使用权限捆绑的违规行为,变相限制业主正常通行,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知情权与监督权。
法律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处理结果: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已向该企业下达《物业服务管理改正通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全部问题。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扣除相应信用分值,将锡林浩特市万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不良信息重点监管对象,强化日常监督管控。
案例四
内蒙古金鼎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揽胜华府小区拒不退还业主装修押金、拖欠员工薪资问题
基本情况: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多名业主完成房屋装修、满足押金退还条件后,企业以各类理由拖延、拒不退还装修保证金,经主管部门多次督促告诫后才完成退还;同时,该企业存在拖欠员工薪资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锡林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对该企业扣除相应信用分值,将内蒙古金鼎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不良信息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针对企业拖欠员工薪资问题,已依法移交劳动监察部门依规处置。
物业服务关系千家万户,是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动履职尽责、规范服务流程、坚持公开透明、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盟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为警示,举一反三、以案促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梳理整改服务缺位、信息不透明、违规操作、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各类突出问题。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补齐服务短板、规范经营行为,全力化解物业领域群众诉求与矛盾纠纷,持续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来源: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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