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的通告

定襄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的通告

定襄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定襄县公安局将对全县范围内的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包括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

二、登记方式

(一)个人备案

1.设备信息资料:无人机购买凭证(发票)、机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

2.持有人信息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UOM平台实名登记信息截图、无人机用途说明。

(二)单位备案

1.设备信息资料:无人机购买凭证(发票)、机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

2.单位信息资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用途说明;

3.飞手信息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UOM平台实名登记信息截图、单位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三、登记时间及地点

现已购买的无人机备案时间为即日起办理登记,新购买的无人机时间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登记地点为定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13313508183。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定襄县公安局

2026年3月4日

定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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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5

标签:科技   定襄县   公安局   通告   航空器   无人驾驶   无人机   原件   复印件   信息   治安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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