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又到了吃野生菌的好时节。7月2日,记者走访了多家野生菌餐馆,生意火爆,部分餐馆野生菌外带需要签免责协议。
现场:野生菌餐馆计时发筷子 不提倡外带
上午12点,木水花野生菌市场附近的菌粹源野生菌火锅店已有3桌顾客在就餐。该店主营野生菌乌鸡火锅和野生菌排骨火锅。店员曾女士介绍,这段时间店里生意较好,平均每天70—80桌,周末节假日会突破100桌。“在我门店一般不提倡外带,如果有执意要带走的,需要签免责协议,这项规定从去年实施至今,但外带的比较少,大都是在店内就餐。”
滇铺子(近华浦路店)的店长陈女士说,今年是她们做野生菌系列菜品的第8年,6月底菜品正式上线,有套餐也有单品。“在我们店涉及见手青的菜品如果外带,都要签免责协议。上面清楚地写着野生菌离店后,因储存、加工,食用不当等任何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目前大多数都是选择堂食,外带的很少。另外,我们在美团上的菜品,不会涉及见手青,比如牛肝菌炒饭采用的菌子是白牛肝菌。”
此外,在近华浦路上的菌村菇野生菌火锅店到店就餐,每桌都会放一个计时器,时间到了才会给顾客发筷子,并且每一桌都会留样。老板李先生表示,该店开起来3年,从开业至今,都在延续这个规定。“到点发筷子就是为了安全着想,避免顾客误食还没熟的菌子。我们店不提倡外带,如果有顾客外带会把情况告知对方,执意要带就会交代好各项事宜。”
律师:签署该免责协议不当然有效
签了免责协议是否生效?吃野生菌中毒应该如何维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张云龙律师介绍,签署该免责协议不当然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是经营者本身就应尽到的责任,以书面形式试图免除经营者自身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或免除经营因食品安全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款、协议均是无效的。但若经营者尽到了食品安全责任,并对消费者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从公平原则出发,免责协议也可能是有效的。
张云龙律师表示,如果食用野生菌中毒,首先要保留证据,包括就医记录(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消费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收据等)、现场证据(如:剩余野生菌、汤汁、餐具等)、证人证言(如有其他就餐人员,可以请其提供证人证言)。
其次,多途径解决。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在已有证据基础上直接与商家协商,提出合理诉求;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投诉或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分投诉处理;若协商与投诉均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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