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缴存地和户籍地不受限制

12月8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将《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几种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情形”第4项“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地和户籍地均不在陕西省或关中平原城市群成员城市”予以取消,不再设置缴存地和户籍地限制,全国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商转公实施细则》第四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第(三)条的三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以顺位抵押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即申请人以所购住房为担保财产,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采用顺位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当日内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须于3个工作日内办妥以商业贷款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记者 苏珊)


编辑/董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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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0

标签:财经   户籍   公积金   个人住房   政策   咸阳   咸阳市   顺位   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   申请人   商业贷款   关中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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