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是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但很少有人看过其全文。简化为割地赔款。其实包含的内容很多,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有不同的解读。
第一款:嗣后大清大皇帝与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两国的人如果在对方国家,要提供保护。其实主要是保护英国人,当时中国人还没有想去英国的,毕竟那是蛮夷之地。
第二款: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五口通商,同时英国商人可以携带家属到五口。大清也不是很反对英人来,只是反对夷妇来,毕竟与大清的道德秩序有矛盾。夷妇抛头露面,甚至与男人勾肩搭背,甚者来一个当众接吻,那不是羞死人了。
第三款:因英国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需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大清给英国一块地方。这是割地的条款,道光一开始谕旨里写的是赠予,但英国人不接受,改为给予。
第四款:因钦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将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600万元,补偿原价。
第五款:凡英国商民,在粤省贸易,向例全归额设商行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其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300万元,作为商欠之数,由中国官为偿还。
第六款:钦差大臣等向英国居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1200万元,大皇帝准为补偿。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在各城收过银两之数,按数扣除。
第七款:以上酌定银数,共2100万元,从1842到1845年,分期付款。
军费1200万元,鸦片600万元,十三行欠英商行货款300万元,三项都由清朝支付。
第五要点是取消十三行垄断贸易。十三行看起来是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官管,成为当地官员与商人的利益输送途径。对于清朝也是有益的,可以增加税收。
第八款:凡系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准即释放。
第九款:凡系中国人,前在英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誊录天下,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者,亦加恩释放。
第十款: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第十一款: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中国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奏明字样。
第十二款:俟奉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600万元交清,英国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鼓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关,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要等交了600万元后,英军才撤出。定海、厦门要等到全部付清后才撤军。
第十三款:以上各条,均关议和公约,应俟大臣等分别泰明大皇帝朱笔批准,及英国君主判定后,即速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是以另缮二册,先由钦差大臣等及英国公使,盖用关防印,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
十三款,除了割地赔款执行到位,其他几乎没有执行到位。
更新时间: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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