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宋代,婚姻观念发生转变,婚姻制度也发生重大变革,逐渐形成 “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 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唐宋社会变革在婚姻问题上的延续与反映。
南宋著名史学家郑樵曾对此种现象作出了深刻的叙述和分析:从隋唐时代开始,“官有簿状,家有谱系”。这使得贵族有常规可循,尊卑有等级之分。
然而,从五代时期开始,取士不再看重家世,婚姻也不再局限于宗族,因此谱系书散失,这门学问逐渐失传。
“婚姻不尚阀阅” 的现象,是宋代婚姻观念变化的首要表现。宋代是建立在唐安史之乱、五代十国长期战乱基础上的王朝。唐中叶以后,随着募兵制的实施,藩镇势力崛起,中央集权逐步削弱,形成 “外重内轻” 的局面,以致变乱迭起,长期相对稳定的局势受到严重挑战。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完善,五代以后,门阀制度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条件,被逐渐削弱甚至是被摧毁。而门阀婚姻,曾经深深植根于门阀政治和经济的土壤之上,也随之逐渐瓦解。
五代后期,官僚士大夫阶层内婚姻崇尚阀阅的观念逐渐淡薄,士庶婚姻成为风俗。宋代经济飞速发展、文化繁荣,科学水平领先于世界,百姓的生活水平较之前代有了明显的提升。
随着社会各阶级、阶层变动的加剧,双方的婚姻选择已经不再注重对方先世的阀阅,门望与阀阅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门阀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已难以继续。
随着宋代婚姻 “不问阀阅” 现象的形成,“门第观念” 也逐渐淡薄。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曾经的通婚模式被打破。在此之前,只有同处于一个等级,同等地位阶层的才能通婚。
自宋朝开始,常有中小地主阶级与大地主阶层缔结婚姻,上层的统治阶级与中下层阶级联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当时的社会,不乏有品官之家或宗室贵族与工商杂类等级卑贱之家相互结为姻亲。
此种新兴的通婚模式,使得长期以来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婚姻鸿沟被逾越,亦使得长久以来良贱不婚的法律禁令被突破,乃至出现了婚嫁不顾门第的这一新的婚姻现象。
“不顾门第” 婚姻现象的背后,是普遍的、严重的 “直求资财” 社会倾向。北宋著名政治家司马光也对此种现象作出剖析:“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
此二人之所以对此种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是因为他们确实看到婚姻 “直求资财” 现象带来的重利轻义严重社会问题。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且突出的社会现象,婚姻 “不顾门户,直求资财”。它改变了以往的婚嫁模式,以对方家境经济实力的好坏与否作为择偶标准,而将等级、门第这些条件弃之不顾。
在宋朝时期,有不少权势贵族专门选择富有之家联姻。南宋理学大家朱熹曾被这样评价:“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奁聘之多”。
朱熹
这一言论或许有些夸张,但足以说明在当时的社会,士大夫在婚嫁观念中对金钱和利义的追求。
婚姻不求门户,直求资财的现象,不仅在士大夫与品官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在皇族宗室女下嫁之时也有表现,与此同时,民间婚姻嫁娶注重钱财的风气亦十分普遍。
此外,为了通过婚姻获取钱财,宋代民间不少贫困男子还多 “舍亲而出赘”,女子甚至有嫁给僧人为妻的。
面对婚姻厚嫁之风,宋代上至宗亲贵胄,下至平民百姓,无不卷入其中,虽然其聘礼表现形式不太一样,但在婚配、再嫁中,“财” 字始终贯穿其中。
中国封建社会至唐宋时期,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经济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中国王朝时代进入鼎盛时期,宋代较之于唐代变得更加繁荣,更上一层台阶。
一方面,由于宋朝对外族入侵战争实行消极抵抗的国策,到南宋甚至忍辱屈膝,偏安一隅,为宋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和平的环境。
另一方面,统治者一改以往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政策,改弦更张,实行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的全新政策,土地兼并加快。土地的私有化推动农业发展,农业发展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而手工业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加之宋朝时期人口大幅度增加,坊市格局被打破,商业在社会中日益受重视,经商之风盛行,生活较之于前代更为富裕。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迅速,社会消费水平随之而提高。许多世代依附于土地的农民开始离开土地和乡村,步入城市,他们一部分人从事工商业的生产,另有很大一部分人进入精神文化产业,从直接生产领域中剥离出来。
在宋朝经济一片繁荣的社会大环境下,许多妇女开始步入社会活动,积极从业,而从事娱乐行业的女性不在少数。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城市之中勾栏遍地,青楼林立,许多女性沦为上层阶级取乐享受的工具,或变为官僚地主阶级的奴婢。
妇女的身份、价值商品化,婚姻也与钱财紧密相连。传统的婚姻嫁娶仪式仿佛仅仅流于形式,实际上娶妇嫁女其本质已经转变为一种赤裸的直接的商品交换的过程。
宋朝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与前代相比,土地买卖更加自由,货币流通也因此加快。整个社会自上而下,都弥漫着对金钱财富的追求,包括货币、资产和土地等。
而婚姻则是一条达成目的的最快捷、最方便的有效途径。
有的家庭以妻子的嫁妆来缓解家中的困难,有的靠妻子的财产借贷收取利息而度日,也有用妻子的奁产来资助兄弟姐妹,用于族人婚嫁、购置田地等,此类事例数不胜数。
士人阶层、新科进士有意卖于富贵人家为婿,成为一条快速获取钱财的途径,或能骤富于天下。
由于宋朝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土地与资产的买卖被统治者所允许,商品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契约关系逐渐增多,人际交往也开始受契约关系约束。
而这种更为露骨的契约关系也不可避免地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婚姻关系也理所当然的受其影响,婚姻论财现象严重,在契约关系中有明显表现。
在当时,准备缔结婚姻的双方在还未进行六礼程序之前,就已经将具体的聘财数目和房屋、奁田等不动产详细的列出。
统治者甚至将这一行为直接作为硬性规定,要求双方家庭在婚姻交涉定下聘礼时,应当写下姓名,缔结合约,详细的列出聘礼数量,一旦到了定亲成婚的地步,则需 “计较装橐,要约束缚如诉牒”。
从这种现象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婚姻关系的契约化表现得十分露骨公开,无论是统治者还是百姓,都普遍的认可这种契约关系,甚至是有了制度化的约束。
妇女身份、价值亦随着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转变为商品化,给予女性的聘礼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以换取妇女的 “价值”。
宋初,宋太祖为保自身政权稳固,通过 “杯酒释兵权” 把政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同时,慢慢形成了重文轻武的国策导向,士大夫社会地位提升,政治地位不同以往,经济待遇丰厚。
与此同时,宋朝大兴科举,这也使得许多文人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文化心理也随之变化,社会上掀起文人追求功名利禄的风潮。“有官便有妻,有妻便有钱,有钱便有田”,成为许多读书人梦寐以求之事。
宋代朱彧曾在《萍洲可谈》一书中谈及富商大贾 “榜下捉婿” 的事例,曰:“近岁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嫁女,亦于榜下捉婿,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馀缗。”
上述史料强有力地说明:由于宋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成就了诸多商贾大富。这些商贾富人将金钱作为诱饵,想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那些官僚贵族宗室子弟以及科举新贵联姻,从而通过这种方式谋求自己的政治地位。
而这些科举新贵由于在此前经历过艰辛的读书生涯,也十分乐意与官僚贵族及商贾之家联姻,以获取丰厚的嫁奁。其二者能在资本金钱方面以及政治权利方面寻求到彼此的契合点。由此宋朝社会盛行起了一种十分独特的婚姻风尚,称之为 “榜下捉婿”。
除了出现 “榜下捉婿” 这一社会现象外,也存在不少商贾大富与官僚贵族或是士大夫之家缔结婚约的现象。
《夷坚志》中就曾记载过这样一个案例:南宋时期,泉州的海商王元懋曾经随船到占城国,国王很赞赏他通晓蕃汉文书的能力,邀请他在国内做客,并将女儿嫁给他。
王元懋在占城国逗留了十年,归来时带回了价值百万缗的财物,但他的贪婪之心使他沉迷于主船舶贸易,最终导致破产。他的女婿包括当时的宰相留正及吏部侍郎诸葛延瑞。
由此可见,不仅登科进士可以不顾廉耻,只为追求丰厚的资财,卖身求富,而且朝中权贵亦不顾虑自己名节是否亏损,选择与富商大贾联姻。
此外,宋朝士大夫之贪,也是宋朝婚姻嫁娶惟财是论的其中一个原因。如此,我们也就能了解到宋朝文人在婚嫁上的种种荒谬。
由于宋代社会经济相对繁荣,物质相对富裕,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生活奢靡、崇尚享受的风气。利义并重甚至轻义重利的新观念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义利观。
这一新的义利观的产生对社会风气的变化影响重大。一方面,人们愈加看重财富和金钱,由此导致拜金主义盛行。
另一方面,社会上盛行享乐主义,奢侈风气盛行,人们求富争贵、以奢为荣,表现在婚嫁上,形成了相互攀比的心理,这也促成了宋代厚嫁风气的盛行。
经济活动的发展是推动经济立法的重要前提条件。宋朝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经济方面的立法也随之完善。
一个国家若是经济活动衰弱,那么也就意味着其缺乏经济立法的调整对象,如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经济立法便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由于宋朝实行 “不抑兼并” 的土地政策,这与宋朝经济空前繁荣存在紧密联系。随着人口递增与科学水平的进步,加之人身依附性的降低,使得宋朝时期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流动远超此前任何朝代。
在这些要素的推动下,宋朝的手工业、商业也开始蓬勃发展。由于宋朝的经济规模较之以往扩大许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许多此前从未有过的新问题、新事物,从而推动了宋朝经济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宋朝统治者因此制定了体系严谨、内容全面的经济法律。
一方面,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完善,国家经济立法活动对妇女财产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 “厚嫁之风” 的盛行。
宋朝法律维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奁产权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女子所应该继承的财产,宋代女子对家产的继承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记载对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至宋朝时期,已经改变了此前历朝历代唯有男子才能继承所有家庭遗产的规定,女子亦可获得男子所得家庭财产的一半。
后《元符新规》规定:" 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室女,千贯以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 这一新颁布的规定说明,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应当全部分给在室女或归宗女,出嫁女亦可分得其中一部分财产。
这使得女性对家产继承方面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完善。此种财产权利的变化,无疑与厚嫁之风的盛行紧密相关,因为女子所继承的财产,也将成为自己嫁妆的重要来源。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出现女子与家人互争奁产的诉讼案例。北宋时期有一富户人家不让儿子分家,在其死后,其子为争家产而诉诸官府。
“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这一案例也从侧面反映了宋朝时期女子有权参与财产方面的诉讼,其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这也是宋朝时期的女子嫁妆远高于此前任何朝代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宋代经济的高度发展严重冲击了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观念。宋朝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厚嫁之风的盛行,使得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其他方面的立法活动不断进行更新完善,从法律更加保障女性的婚姻权利,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如宋代法律对于女性离婚再嫁权、寡母对子女交易监督权等方面,予以明确并有所扩大。宋朝法律保护和认可女性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有较大幅度提高。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宋朝官员们通晓律例,在女性参与的审判诉讼中,各级官员会灵活使用法律知识,参考实际情况,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总之,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并伴随着厚嫁之风的盛行,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文|萌眼探世界
编辑|萌眼探世界
更新时间: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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