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之后,最怕的不是“真假”,而是“说不清”

南京博物院
一幅被标注为“仿作”的画,二十多年后以高价出现在拍卖预展;一批写进捐赠清册、盖过章、拿过奖状的藏品,半个多世纪后再核验却“少了几件”。这类事件之所以迅速发酵,并不单因“价格刺激”,更因为它触及了公共文化机构最核心的底座——受托保管的可信度。
目前,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已表示相关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江苏省文旅部门也回应已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 这意味着问题被放进了公共治理框架:不是“家事争吵”,而是对馆藏管理、退出处置、流转档案的系统性检视。
1959年1月:南京博物院(南博)正式接收庞增和等人无偿捐赠的“虚斋旧藏古画”137件(套),并出具有《捐赠文物资料收据》及清册等捐赠证明材料。
1961年11月、1964年6月:南博称,其中涉及争议的5幅作品曾分别由两批专家组两次鉴定,结论为“伪/假”;其中包括署名仇英的《江南春》图卷。
1997年4—5月:南博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报告,申请将“不够馆藏标准”的处理品“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
相关部门同意调剂;
1997年5月8日:《江南春》图卷等被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
2001年4月16日:《江南春》图卷以6800元售出,销售清单标注为《仿仇英山水卷》,购买者记录为“顾客”。
2024年10月:捐赠方后人致函南博,要求就137件(套)藏品的保管现状、清单与逐一展示核验等作出说明;报道称当时未获有效回应。
2024年10月10日:捐赠方后人对南博提起诉讼,主张其有权知悉捐赠品保管与去向信息;案件后以调解结案。
2025年6月30日前:法院调解书要求南博安排查验全部捐赠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流转情况予以说明。
2025年5月(北京春拍预展/图录):一幅署名仇英的《江南春》图卷出现在北京某拍卖公司春拍图录/预展中,报道提及估价/起拍价8800万元;随后在举报后撤拍。
2025年6月底:捐赠方后人与代理律师赴南博查验,报道称在137幅书画中核验到132幅仍在库房,另有5幅未能看到(含《江南春》)。
查验后不久:南博以书面形式答复称,这5幅作品为“伪作”,已从藏品序列中剔除,并作“划拨、调剂”等处置。
2025年12月16日:捐赠方后人签署《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南博提供争议画作的详细流转去向材料。
2025年12月17日:南博发布情况说明,重申1959年接收捐赠、1960年代两次鉴定为伪/假、90年代依规处置;并表示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将配合审理与核查。
2025年12月18日:媒体拨打国家文物违法举报电话,接线人员表示已接到相关举报并调查核实;江苏省文旅厅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调查,结果将依法依规处理并适时公布。
截至目前的“已知事实”与“待核验事实”边界也很清楚:
已知:确有1959年捐赠137件(套);2025年6月底现场核验时有5幅未能看到;《江南春》曾在北京拍卖预展/图录出现并撤拍;监管部门已介入核查。
待核验:拍卖预展那件《江南春》与1959年受赠品是否“同一件”;以及争议5幅作品在90年代“处置/流转”的完整审批与档案闭环。
围绕“《江南春》”与另外几件争议作品,最需要避免的就是情绪化“定性”。更有效的做法,是把争议拆成三条:
1. 拍卖预展出现的作品,是否与当年受赠作品为同一件?
南京博物院在其官网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图卷“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
2. “伪作”认定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可复核?
院方披露:相关5幅作品在1961年、1964年经历两次专家组鉴定,被认定为“伪/假”,并称上世纪90年代依规处置。
3. 处置程序与流转档案是否足够透明、可追责、可还原?
新华社追踪报道披露了更具体的“调剂—拨交—售出”时间线:1997年拨交原江苏省文物总店,2001年4月16日以6800元售出,清单标注为《仿仇英山水卷》,但购买者仅记为“顾客”。
这三条链条里,第一条解决“是不是同一件”;第二条解决“当年为何定伪”;第三条决定“程序是否站得住、信任能否修复”。真正刺痛公众的,往往是第三条。
哪怕把院方的说法完全当作前提:相关作品当年被鉴定为伪作、后被处置——也仍然绕不开两个现实问题。
1)信息为何长期不对称
如果一件受赠作品被鉴为“非馆藏标准”,从治理伦理看,至少需要做到两点:及时告知与可核验记录。否则,几十年后家属来核验,才第一次从书面回复里看到“已剔除、已调剂”,冲击的不只是个案的情绪,而是捐赠制度的基本信任。
2)捐赠品退出处置,规则早已更清晰
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对拟退出文物要评估、集体研究、履行备案或审批并公示;更关键的是——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这条规则指向的价值很明确:捐赠不是“一锤子买卖”,公共机构对捐赠品负有更高标准的程序义务。
当然,争议处置行为主要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不能简单用今天的制度去“倒逼定罪”。但同样不能忽视:既然当下已进入调查核查阶段,就应当用今天更高的透明度标准,把历史档案尽可能还原出来,回答公众的合理疑问。
刚才梳理的时间线把很多关键节点讲清了:省厅同意调剂、拨交文物总店、以“仿作”名义售出。
但它也把另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抛了出来:卖出之后去哪了?
如果购买者信息只写“顾客”,今天要追溯就会极难。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有人故意做局”,但足以说明当年的行业惯例与档案标准,放到今天已经明显不够用。此类“不可追溯”一旦发生在受赠品上,天然会引发两重后果:
捐赠者信任塌陷:未来捐赠会变得更谨慎甚至更少;
公共机构声誉受损:哪怕大多数藏品管理严格,个案也会拖累整体公信。
要让事件真正“落地”,调查结论最好以可核验的清单化方式呈现——这比任何情绪表态都更能修复信任。
1. 同一性核验清单:拍卖预展作品与受赠作品的尺寸、装裱、题跋、钤印、旧藏著录、流转痕迹、高清图谱对比结论,以及必要的科学检测要点(可公开的部分公开)。
2. 鉴定证据清单:1961、1964两次鉴定的原始意见、鉴定依据与对照材料索引(至少对监督部门完整开放)。
3. 退出处置程序清单:1990年代“剔除—调剂—拨交—售出”各环节审批、交接、估值、发票与库房出入库记录。
4. 整改与责任清单:若发现流程瑕疵或管理漏洞,责任如何划分、制度如何补丁、类似捐赠品如何建立更强追溯体系(最好形成可复制的行业规范)。
这件事最值得留下的制度性成果,不是把某一方“说服”,而是把未来的风险降到最低。至少有三件事可以立刻推动:
捐赠品“可查询”机制:建立规范的捐赠档案查询与核验流程(在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让“问询”不必靠诉讼推进。
退出处置“强留痕”:对“退出、调剂、拨交”等敏感环节做数字化留痕与审计抽查,把“说不清”变成制度上不允许发生的事。
对“伪作/复仿品”的统一处置规则:明确“鉴伪后的告知义务、协商路径、优先处置顺序、社会监督方式”,避免同类争议反复出现。
无论最终确认是“同名异物”、市场包装,还是历史处置链条确有缺口,事件都已经提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公众把家族最重要的文化资产交给公共机构,期待的不只是“保管”,更是清晰、可追溯、可监督的秩序。
更新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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