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文书
管理者是什么人?保管场所在哪里?
——从电视剧《清明上河图密码》说起
蒋楠楠,王镜淇
□蒋楠楠 王镜淇
《清明上河图密码》宣传海报。 资料图片
剧中正在架阁库上直的官员。 资料图片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清明上河图密码》,讲述的是北宋时期东京城雀儿巷赵不尤一家的普通生活,一次意外,他们被卷入一起大案中,赵不尤便开启了破解各类疑案的过程。赵不尤是在大理寺任职多年的贴书吏,长期参与架阁库的文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故而能在得罪上司被辞退后帮助开封府屡破奇案。作为观众,不免有疑问:贴书吏为何许人也?架阁库又为何物?二者在宋代司法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贴书吏:司法文书的实际管理者
宋代的司法文书管理制度堪称确保司法机器正常运转的“精密齿轮”。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日常需要处理大量的司法文书,然而,宋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后,由于大理寺具有品阶的司法官员有限,许多司法辅助性工作由大理寺的胥吏负责,如查阅、抄写、整理各类案卷文书等。剧中,赵不尤作为贴书吏,时常出入架阁库,对各类文书档案情况较为熟悉,故而成为大理寺司直的得力助手。
从身份上来说,贴书吏是胥吏的一种,并不是品官。据史载,宋代在大理寺、国子监和光禄寺设置专职贴书吏,其中大理寺的贴书吏为六人。从名义上看,贴书吏主要负责整理司法文书,身份低微,但他们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裁判的影响不容小觑。相比其他的胥吏,供职于中央司法机关的胥吏对专业性要求更强。
为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宋神宗熙宁年间变法时期,对中央司法机关胥吏的选拔规定较严:选拔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分为初试和复试。先由转运司进行初试,合格后,应试者可以向刑部或中书省申请复试;初试和复试各分五场,每场有一道断案题,涉及七至十个刑名案件。如果考试合格人数多,则须加试《宋刑统》大义五道;复试后最多录取十人。有司法实务经历的可以优先录取。应试者此前不曾犯罪,还需要五人为其品行作担保。
为了敦促其他胥吏习法,宋代还在专门的胥吏考试即“流外铨”中设置法律内容。与“流内铨”旨在考察“身、言、书、判”不同,“流外铨”着重考察“人才、书札、刑名”内容,其中与法律知识密切相关的“刑名”考试尤为重要。因此,宋代胥吏的法律素养普遍较高。
在基层司法裁判活动中,贴书吏要全程负责记录。据宋代官箴书《作邑自箴》记载,县衙每日应当安排一名专门的贴书吏值班,对县官所作出的判决文书进行整理,形成档案文书,并进行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贴书吏还需要将犯人零碎的口供整理成一份完整的“录本”。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材料,“录本”的整理工作十分考验贴书吏的法律功底。
架阁库:司法文书的保管场所
架阁库是宋代统治者设置的以架阁形式来专门保管各类档案的场所。使用架阁可以充分利用空间,多层放置文书档案,既增加了档案保存的数量,又便于查找。架阁制度肇始于宋真宗景德年间。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朝廷正式设置了专职架阁官,开创了中国古代档案管理系统化运行的先河。
宋代架阁制度的系统性集中体现在“流水线式”的文书管理流程中。
在归档环节,架阁库是“文书流转的制度屏障”,完善了流程管控的协同闭环。其中,宋代首创的“三日归卷”机制最具代表性。中书舍人慕容彦逢曾在“理会架阁札子”中提出“逐案承受文字,已结绝及无行遣,限三日发送上簿,接续结押”的建议,旨在以时效性规定有效遏制文书篡改风险,保障司法公信力。该建议获朝廷采纳成为定制。
在保管环节,架阁库是“档案治理的索引链条”,实现了分类储存的科学进阶。架阁制度早期采用的是“逐案异架”法。所谓“逐案异架”,以中央文书库——金耀门文书库为例,就是将三司混杂在一起的文书档案,分为三司二十案,分别架阁。然而,随着文档数量的持续增多,“逐案异架”也难以有效解决案牍混乱的问题。宋仁宗时期,江南西路转运使周湛创制“千文架阁”法,将需要架阁的档案按照时间排序,再结合《千字文》顺序,确定每一份档案的字号后架阁,使得狱讼档案的检索效率显著提升。其后出现的“别库架阁”法,则根据文件的重要性,把文书分为长留文书和非长留文书,并将长留文书别库架阁,单独长期存放。从“逐案异架”到“别库架阁”,司法文书的档案管理方法日臻完善。
在销毁环节,架阁库是“信息过滤的时间标尺”,确保了文书管理的动态平衡。针对非长留文书,宋代建立了“三年检简”制度。《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架阁公案非应长留者,留十年,每三年一检简,申监司,差官覆讫除之。”由此可见,非长留文书架阁保存的最长期限为十年,每三年便有专人检查鉴定。对于有保存价值的文书,便重新架阁甚至别库架阁长留;对于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则“充官用,有余者出卖”。整个流程环环相扣,周期审查科学合理,既实现无效文书的及时清理,又保证了重要档案的长期储存。
小吏堪大用:司法公正的保障密码
专业化吏员培养体系与精密化案牍管理机制,为宋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以贴书吏为代表的专业型胥吏,在文书整理、律例检索等环节发挥了较大作用。剧中赵不尤在勘破“梅船案”时,通过比对船体烟熏痕迹,结合天竺人制造假祥瑞的线索,还原了作案手法。面对权贵施压,赵不尤运用策略调换了关键名单,协助开封府揭露真相,充分印证了“小吏堪大用”的治理智慧。
小小贴书吏之所以能在司法裁判中发挥较大作用,与宋代系统化的架阁制度密切相关。作为客观司法的制度基石,架阁制度在三重维度上实现了“案牍定谳”的突破。
第一,搭建了狱讼案件的证据网络。以《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为例,在“陈安节争产案”中,司法官刘克庄通过调取架阁库中的“阿江案”卷宗和“砧基薄”,查明了田产归属。在“范纯仁谋反案”中,庆州架阁库保存的差遣公案为范纯仁提供了不在场证明,成为洗冤的关键。
第二,锁定了定分止争的精准坐标。元丰改制后,六部架阁库“分储律敕条例三万六千余卷”。因此,宋代利用“新法现行”“旧制封存”的分类储管方法,形成动态更新的法律数据库。在“江齐戴案”中,司法官援引淳熙敕令与户绝法,将江齐戴家产析为嗣子、宗亲、官府三份之判,正是该体系“律令如网、疏而不漏”效能的最佳注脚。
第三,构筑了穿越时空的正义防线。一方面,架阁制度自身的“三年检简制”为官员及时发现案件的可疑之处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三日归卷”的严密管理又为案卷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坚实保障。这种“案卷溯源——疑点筛查——真相再现”的复核机制,让司法官得以在“郭氏刘拱礼诉产案”中“连勘六卷而冤情毕现”,注入司法体系自我纠正的内生功能。
在专业人才与科学制度的双重理性保障下,从“吏通律令,官守经义”的专业分工,到“重害文书别库藏”的档案管理,宋代涉及严密的司法制度,不仅彰显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理智慧,更为后世留下了“证据入档则冤狱可雪”的法治启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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