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项目发生亡人事故,天津一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

天津市住建委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002025004)

单位名称:天津一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8W783W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东城北路与北环路交口商务楼2楼429室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于2024年12月16日,发生一起亡人事故,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委委托宁河区住建委对你单位及你单位承建的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单位和你单位承建的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均为不合格,你单位涉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证实你单位和你单位承建的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均不合格。

证据二:2024年12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你单位和你单位承建的天津广恒达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均不合格,存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信息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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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3

标签:财经   天津   工程有限公司   人事   发生   项目   建筑   单位   行政处罚   天津市   机械有限公司   车间   设施   加工   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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