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立足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是调整补偿对象。明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除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蓄滞洪区内依法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者以及蓄滞洪区内住房的所有权人。
二是完善补偿范围。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对象变化情况,将家庭以外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生产机械纳入补偿范围,将纳入补偿范围的“役畜”调整为“饲养的畜禽”。
三是健全补偿办法。统筹兼顾补偿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实行分类定值补偿。
四是优化补偿程序。进一步明确补偿资金承担方式,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总额的70%;简化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至补偿对象银行账户;建立补偿资金预拨机制,对损失严重的可以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并及时支付给补偿对象。
来源 | 新华社
审核 | 陈锐
监制 | 樊弋滋
责编 | 孟京
校对 | 罗景月
更新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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