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广东有新进展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5〕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

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政策,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顺应群众期盼,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实际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措施,确保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三、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推进产前检查实施按人头付费,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各地要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杜绝不合理支出。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持续开展宣传解读。做好宣传发动,全面解读政策,大力宣传提升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利好政策,提高参保人对生育保障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员”、参保群众的“办事员”,将医保政策送到群众身边。

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

编辑:陈睿智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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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10

标签:育儿   广东   津贴   政策   产前   医保   医疗机构   人口   医疗   广东省   党中央   群众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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