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财政补助政策落地实施
将惠及我市孕产妇参保人员
新政策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
住院分娩方式包括顺产、助产、剖宫产等。
新政策出台前,住院分娩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如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超过5100元的部分,个人需承担10%自付费用,其余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也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自付费用。
新政策实施后,无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费用中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将全额由医保统筹和财政补助支付,个人不需要承担自付费用。
举个例子
职工医保参保孕产妇小丽,在常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住院5天医疗费用一共8000元,其中双人间床位费50元/天,全自费合计100元。
分析:住院分娩总费用8000元,
普通床位费支付标准40元/天,目录范围外费用=10*5+100=150元
目录范围内费用=8000-150=7850元
原政策:三级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内费用5100元以内医保全额支付,5100元以上部分医保支付90%,医保合计支付7575元,个人自付275元,个人自费150元,个人承担费用共计425元。
医保统筹新政策: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统筹和财政补助支付,个人不承担;目录范围外费用由个人承担。小丽此次住院分娩,个人承担费用为150元。
另外,此次新政策按住院分娩出院时间判断,只要出院时间在7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
来源: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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