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昨天刘强东对外的发声中,笔者注意到刘强东说了这么一句。
“再过一个月,外界会看到京东外卖跟美团外卖是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但还需要一个月。”
与美团不同的商业模式?刘强东在这卖了一个关子,这不禁引发业界诸多猜想。
这里,笔者结合京东生鲜供应链的布局,也盲猜一波。刘强东所说的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就是美团之前推出的“浣熊食堂”模式,也就是“互联网+明厨亮灶”。
这个所谓的“浣熊食堂”也就是通过聚合老乡鸡、全聚德、云海肴等连锁餐饮品牌,实现用户跨商家一站式下单并由骑手统一配送,用"线上集合店+线下监管"运营体系,用户可通过美团外卖专属入口或微信小程序,在单一订单中选购不同商家餐品。配送环节由专属骑手集中完成打包运输,相比传统外卖模式效率提升约30% 。
简单点来说也就是京东租个场地,把商家签进来,纯外卖店模式,和商家谈“租金、佣金、配送费一体打包”的商业模式,这部分订单配送由京东全职骑手100%负责,打造和京东商城+京东物流一样的自营运营体系,统一提供服务供应链。同时第三方外卖配送也要做,和美团、饿了么抢市场,就和京东现在的三方电商一样。
2、
今天看到一个有意思的事。
腾讯一“网红”最近跳槽字节成功,然后在同事圈发了一封道别信。
看到这,可能有网友不禁好奇,这“瑞雪”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呢?
给大家科普一下!
“瑞雪”,取义“瑞雪兆丰年”!在鹅厂主要是用来警醒众人。
2007年,腾讯公司针对内部出现的不良行为及冷漠心态,于是发起了一场“瑞雪行动”。针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和冷漠心态,鹅厂开展了一系列的“瑞来捍卫腾讯文化。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瑞雪”文化开始深入“鹅”心,成为腾讯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鹅厂规模不断扩大和新旧汰换增多,腾讯职场又开始出现各种背离“瑞雪”礼仪的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守护腾讯的和平与秩序,捍卫瑞雪公约的尊严,腾讯的“瑞雪大侠”应运而生。这群人以行动为准则,以“正义”为信仰,致力于打造更加文明、和谐的职场环境。
关于“瑞雪”这事,笔者在这也要吐槽几句!
有那么一些喜欢举报同事的“瑞雪大侠”,那也真的是让人讨厌到恶心!
就比如km上一堆JR(举报小能手)非常热衷于匿名去举报自己的同事,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践行“瑞雪”精神,维护公司纯洁。
瑞雪,本应是净化环境、促进和谐的。它代表着腾讯人对道德、礼仪和职业行为的高标准追求。但如今,这个词似乎被鹅厂里一些jr们玩成了打击异己、维护小圈子的工具。
有些人是不是已经忘记了,腾讯建立“瑞雪”的初衷是为了纠正不良行为,而非制造更多的不信任与职场隔阂?难道腾讯的“瑞雪”精髓就是扼杀员工的职业生涯、个人梦想和创造力?让别人的职场也变成一片死寂吗?
而更为可笑的是,这些jr们还常常在匿名区里伴随着一种莫名的“正义感”,搞得自己就是守护鹅厂和平的“瑞雪大侠”一样。
好了,吐槽完了。
希望腾讯有些员工能回归“瑞雪”的本真,用理解和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同事的每一个选择和努力。
3、
2024年5月,针对员工代打卡已形成产业链的问题。京东公布称每个月有1.4万人次找人代打卡,更有员工一年里代打卡近百天。代打卡一次收取15元,一个人可替20个人代打卡。
在此背景下,京东管理层承认京东集团体系存在“大企业病”,管理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尤其在拼搏上有很大的懈怠。因为没公开案例,加上近年来环境恶劣,所以舆论对于京东的单方说法并不怎么认可。
那么,去年京东职场代打卡的境况到底是怎么查出来的呢?今天笔者拿到一份判决案例,大家来听听法官是怎么说。
为证明员工xx存在虚假打卡考勤的行为,京东提交了员工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考勤打卡记录和门禁刷卡记录(原始载体)。
上述证据显示:
员工xx在上述期间通过京ME系统进行上班打卡的时间早于刷门禁卡进入公司的时间超过30分钟的次数高达42次。
为证明员工xx存在工作时间内长期、频繁脱岗的情况,提交了员工xx的上级询问其相应情况的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视频记录及截图等证据。
其中,聊天记录显示:相应领导分别在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3日询问xx未请假报备且不在工位的情况(其中包括脱岗超4小时的情况),但员工xx均未予回复。
再听听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首先,关于京东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虽然员工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某公司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始载体,且xx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xx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所载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某公司与员工xx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和成立。某公司为证明xx存在相应的严重违纪行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虽然xx对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结合xx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以及某公司当庭出示原始载体的相应证据所载明的内容,足以认定xx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存在42次明显与事实符的考勤打卡行为,且xx存在脱岗超4小时的事实。
上述情况,结合依法制定并公示的且属于某公司与员工xx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内容,可以认定员工xx的相应行为已经构成《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某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员工xx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xx关于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均无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笔者在这就要给各位提个醒了。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任何一家单位都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果。员工只要未遵照执行,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违法,且没有任何赔偿的。
更新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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