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近日,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60万元。此外,在今年6月,该司还因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接连被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两次处罚。
本报注意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雅应急罚﹝2025﹞执保1-1号披露,经查实,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对围岩爆破风险辨识不到位,超前支护不到位。施工至XK0 119时,围岩出现破碎,TJ7项目经理部对围岩变化风险辨识不足,只采取降低爆破药量和钢架间距措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9·5”泸定地震后大岗山隧道出口端通风斜井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定至石棉高速公路项目大岗山隧道排烟斜井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在围岩稳定性较差的情况下,未在开挖作业前实施C型超前支护,未有效稳定围岩。(2)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TJ7项目经理部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吉候阿罗、邱亮军等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并存在边培训边上岗作业的情况,对事故当日班组成员的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隧道掌子面存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大岗山隧道斜井掌子面存在的事故隐患。(3)对劳务公司施工中存在问题,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斜井隧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对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问题失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09-02。
本报在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的《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信息公示》中,进一步印证了此次处罚内容。
此外,本报还注意到,在今年6月,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因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接连被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两次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交工罚﹝2025﹞008披露,2025年03月26日11时25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州市仙居县诸永高速公路埠头互通改建工程施工1标检查时发现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06-27。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交工罚﹝2025﹞009披露,2025年03月26日10时11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州市仙居县诸永高速公路埠头互通改建工程施工1标检查时发现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06-27。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04-26,法定代表人为汪万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30777743,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股权穿透图显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中国基建报)
更新时间:2025-09-13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