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国库特指户部银库,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部分均入银库,各项开支也由银库放出。国库是国家的根本,管理也十分严格。本期内容,御史就来讲一讲清代国库的出纳制度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
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国库的收入包括“各省岁输田赋、盐课、关税、杂赋”。朝廷有制度,所有赋税汇总到布政司衙门后,除了按照规定留下部分本省开支外,剩余部分全部解至户部银库。
田赋、杂赋由布政司派员解部,盐课部分由盐官或场官解部,关税由各关监督派员解部。以上所列的四大税收是国库收入的大头,但不是全部。
各税之外,各省还有许多例定的解款项目。如直隶大名、广平二府的芝麻铺垫银;山东于京饷外,每年另解德州减存行粮折色银,等等。几乎每个省在额定的数字之外,或多或少都有其他的解额。
国库分内外两库,外库的地点就在户部衙门的后署,是主要的存银库。内库设于康熙时期,地点在紫禁城东华门内,额定储银一百万两,这笔钱属于备用金,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启用,即所谓的“备闭城日用,永远不动”。
国库每年都要接收来自各省的解送银两,然而清代的银两制度比较复杂,主要存在成色与重量的两大弊端。故而户部收银都有统一的标准,成色为“纹银”,重量为“库平”。
雍正十年,朝廷统一铸造了砝码,户部所用的砝码为“正码”,颁给各省布政司的称为“副码”。每年解部时,各省布政司所派解银之官员,需将副码与户部正码校准合一,然后才能兑收。如果出现短少,相关人员将被参处。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解部的银两也有“火耗”,不过针对的是散银而非统一形制的元宝。乾隆二十六年出台规定:各省解部之盐课、关税、漕项散碎银两,于起解时,关税、盐课每1000两加银15两,漕项每1000两加5两。
道光二十三年,令银库收纳各款,除直隶旗租及地丁银两外,其余以每1000两加收平余银25两。
各省解部之银通过验收之后,解银官和役夫将所有银两运入银库大门之外整齐堆砌,银库管理人员不论时间早迟,都要照数点明,然后由库官出具收讫字样,到了这里整个解部程序才算走完。
国库放银的规定也很多,康熙四十五年定:银库每年新收银别行收贮,用银时将旧银先用,以利盘查,而数目亦得清楚。
具体的支领手续,雍正十二年定:八旗支领兵饷,令参领、佐领、骁骑校等亲身赴库,眼同库官收领,领回后亲身散给,以免克扣。
朝廷常用的款项,各个衙门只要是出具相关证明,就有可以到银库按章支领。但是遇到一些非日常用款,那么程序就比较复杂了,库大使拿到手续后,还得亲自到查验,确保动用支款项属实。为此乾隆十六年定:
凡暂举之工程,与不常支之款项,虽来文清、汉兼全,仍需移咨领款衙门查核,确定复文相符,再行给发。另,所有衙门出具支领文书,如有不兼清文、汉文者,照例驳回。
各衙门支领款项为何要兼具清文、汉文呢?原因很简单,其本意就是为了防范汉臣,因为在京各部院衙门掌印的都是满员,如果是汉堂官出具的文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库存银有元宝和散银之分,不同用途支给的银两也不同。户部有条例,凡是军需、在京王大臣及外藩蒙古等俸银,一律给50两一锭的元宝。如果俸禄不足50两,则支给散银。凡是大宗用银,统一都是支给元宝,如赈灾、水利工程等等。
银库收支除了银两以外,制钱也占了一部分,自雍正以后,每年进出国库的制钱大约在60万串至100万串之间。制钱来源绝大部分为户部宝泉局所铸之钱,按月交库收储;工部宝源局所铸之钱,也有部分解交国库。
银库所存之制钱,主要用于搭放八旗兵饷,如果库中积储的制数量超过额定标准,那么户部要上奏皇帝,在其他用款内一并增加搭放;若是制钱储备不足,也需奉旨令宝泉局或宝源局增铸,基本上保持银两与制钱的合理搭配。
清代的户部在嘉庆以前管理的都很严格,也没有出现过重大的问题,这与当时的皇权集中以及吏治不无关系。但是到了道光朝之后,国库就经常出现亏空的现象,甚至还有库丁伙同户部官员盗窃国帑的行为。
据说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国库存银的账面数字有一千二百多万两,而实存银则只有200余万两,短缺的九百余万两,竟然都被库丁们给盗走了,道光帝虽然勒令历任户部堂官和管库官赔偿,但最终也只是追回了不到三成。
更新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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