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5〕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9月7日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要求,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推进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综合考虑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享受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实际在园天数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四)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做法,根据各市、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逐市、县(市、区)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省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调整省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五)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免保育教育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其核定的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等,按照60%的分担比例核定我省财政补助金额。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市、区)免保育教育费省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等,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核定省以上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含定州、辛集市)按90%的分担比例核定,对市本级(含雄安新区)、市管县(市、区)按80%的分担比例核定;市级按10%的分担比例核定对市管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要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资金,足额保障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生均实际免费水平高于省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市、县(市、区)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实施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各市、县(市、区)要在国家统一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资助标准和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减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省以上和本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予以安排。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同时,各地要认真落实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市、县(市、区)在严格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同时,要继续落实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执行。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50元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与本地区学前教育资助、生均公用经费等政策做好衔接,确保免费学前教育政策顺利落地。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幼儿园落实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业务指导。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免保育教育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所需资金,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夯实基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在园天数等基础数据;指导幼儿园定期核查学籍信息,并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加强对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幼儿园办学条件、教师资格认证、教师队伍配备、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四)加强收费管理。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因免除保育教育费擅自违规提高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部门要完善审批、抄送程序,加强分类指导。
(五)做好宣传解读。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平台作用,广泛宣传免费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 :帆帆
责编:王卫
审核:闫振寰
来源:张家口发布
更新时间: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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