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研究解密的“吴石案”档案原件会发现:“吴石案”相关人员,除了吴石、陈宝仓、朱枫、聂曦烈士一审被直接判处死刑外,其余八名相关人员的刑期,前前后后都经历了多次变动。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呈批报告)
三审判决(批件)
以王正均、林志森烈士为例(见上图):一审判处,王正均有期徒刑七年、剥夺公权十年,林志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公权十年,“总统”认为对他们两人判得太轻;二审,两人均被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公权十年,但这仍然没有达到“总统”的要求;合议庭反复揣摩“总统”的意思,三审又将王正均、林志森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改成无期徒刑,“总统”还是不满意。最后,“总统”干脆自己拿起笔来,直接在三审判决呈批报告上将他们两人的“无期徒刑”改成了“死刑”(见三审图中粗笔批的“死刑”两字)!
王正均烈士、林志森烈士,均为1950年8月10日就义。王正均2011年追认“革命烈士”。图为王正均烈士。
王正均烈士绝笔手迹
以下是三审判决呈批报告全文(“吴石案”其余八人最终判决结果):
查本案原判决,除吳石等四名處死刑已執行報核外,其餘被告王志均(应为“王正均”,笔者注)、方克華、江爱訓係各處徒刑七年,林志森係處徒刑十年,王濟甫、吳鶴予、黄德美係各處徒刑二年六月,王碧奎無罪。
經奉 釣批:除黃德美外,餘均量刑過寬。應將被告等八名發還復審,另行擬判報核等因,茲據国防部後審結果,擬数如上。又原卷六宗存備調 閱謹註。
(一)上簽既認定王志均(应为“王正均”,笔者注)與吴石為共犯,量刑仍輕。王志均(应为“王正均”,笔者注)一名,擬改處無期徒刑(“总统”粗筆改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没收其财產。
(二)方克華、江爱訓所犯,雖均構成同一罪名,但核其情節,方克華犯情较重,擬改處方克華徒刑十年,江愛训徒刑七年。
(三)吳鶴予雖不能証明與吳石有勾結行為,但身為處長,主管作戰,即以過失論科,亦應較重,且於審訊時將全部責任諉諸於黄德美,經質對始無詞以對。諉罪部属,衡情依法似亦應加重,擬改處有期徒刑十年。
(四)林志森無期徒刑(“总统”粗筆改為死刑),王濟甫處徒刑五年,黄德美、王碧奎均無罪,於法均臻允妥。本部份擬照上签核准。
(五)查本案既經判决,確定没收財產一项,擬不予再裁定没收。
附主要参攷法條:
修正惩治叛亂條例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泄露或交付叛徒者。
軍機防護法第一条:
第一項,洩漏交付或公示因職務上所知悉或保管之軍事上機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第三项,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其最高度可處十五年)。
“吴石案”相关人员三审结果(黄德美、王碧奎未列入。黄德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三审被判“无罪”;王碧奎一审被判“无罪”,后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再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最后被判“无罪”。两人表中没有列入)
素材源自网络。林志森烈士1950年8月10日就义,追认烈士时间说法不一,没有查到生前照片。解密档案原件均系繁体字,半文半白,无断句标点,笔者在识别、断句、加标点过程中,虽经反复核对、斟酌,仍难免有误,以致歪曲原文原意,欢迎指正!
【本文选自遵义空间 特此感谢原作者】
更新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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