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电超三年未办理延期的公示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2024版)》第十四条“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和第三十五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等相关规定,经现场核查,现有5户临时用电客户符合上述条件,且联系不上用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公示期内如需继续用电请及时到乌兰浩特供电服务中心营业厅办理延期手续,公示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延期的,我公司将予以销户。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详情请咨询乌兰浩特供电服务中心营业厅或致电0482-2806581(时间:8:30-16:30)。
特此公告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乌兰浩特供电服务中心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来源:国网兴安供电公司乌兰浩特供电服务中心
更新时间:202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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